家庭主婦支薪有理
by 王如玄
目前國內已婚婦女無工作者,大約是占全體已婚婦女的一半,而這和她們被期望和要求從事傳統女性育嬰和照護工作有極大的關係。
尤其當青少年問題日益嚴重,專家學者及政府便呼籲為人父母者--尤其是母親,應該回歸家庭;而一旦「高 學歷」的女性為了孩子、家庭離開工作崗位回家善盡母親和妻子的職責,他們又說此舉影響整體經濟發展、浪費教育投資--彷彿「家庭主婦」不若一般社會上的職 業,是不需任何技能的,面對這種「自相矛盾」的指責,高學歷的家庭主婦簡直裏外不是人。
加上家庭主婦不是賺麵包養家的人,在家中沒有發言權,而長期「伸手向丈夫拿錢」,也有自信心愈來愈不足 的問題。在這種情形下,社會上還高喊『家務是神聖的』、『母愛是無價的』,使得家庭主婦只能免費「任勞任怨」、「做牛做馬」,想要爭取權益也說不出口,有 冤要伸也無處伸。
事實上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是無法計算的,最低限度家庭主婦三百六十五天無休假、二十四小時隨時候教, 最低薪資起碼也有五萬元以上:煮三餐、洗衣服、打掃房子,一個月二萬元計;-當二小褓姆,一個月二萬元計;R當二老看護,一個月二萬元計;這還不包括跑銀 行、逛郵局、當先生的總機、秘書兼出納的費用。所以,如果要認真計算的話,家庭主婦的薪水先生根本付不起。家庭主婦消極性的減少家庭費用支出,對家庭經濟 有其絕對的重要性。
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編制定時,雖然彼時已婚婦女大多是純粹家庭主婦,但並沒有針對家庭主婦有特殊的法律 保障規定,直至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為了肯定家庭主婦的貢獻,增訂了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也 就是說剩餘財產非夫一人所得而成,而含有妻之協力加功,亦即是夫之職業勞動與妻之家事勞動協力之下的產物,因此,夫妻各自有平均分配之權利。
但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定要等到夫妻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才會發生,對於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之 家庭主婦而言,反而拿不到半毛錢,如果要分一半財產就得快快離婚,而離婚並不是家庭主婦或社會所樂見的,對仍留在婚姻中的家庭主婦即無可以隨意動支的金錢 可供使用,想要買點自己喜歡的東西或過年過節包個紅包給自己的父母都還要看先生的臉色,這豈不是不合理?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及晚晴協會於 民國八十四年提出民間團體新晴版民法親屬編的修正草案時即將「家務有給職」的概念及法條納入強調家務勞動有其價值,家庭主婦也絕對不是米蟲。雖然自新晴版 提出家務有給的概念之後,引起社會各界多方的探討,不只男性朋友甚至包括女性朋友也都提出質疑,最常見的說法是:「家務的神聖的」、「母愛是無價的」, 「家務有給」概念會貶其崇高性,不只無法提高家庭主婦的地位,反而會降低家庭主婦功勞。
事實上,正因為家務及母愛的無價,更應該給它高高的計價,給家庭主婦愈高的酬勞,而不是乾脆以「零」計 算。對家庭主婦辛勞的貢獻,不應該只有在一年一度的母親節裏才被歌頌,也不應該在家庭主婦歸天之時才舉辦盛大的送葬行列,我們希望對家庭主婦的肯定及回饋 應該讓她生前就感覺得到,而且實際用得到、天天用得到。
另一種質疑「家務有給職」的說法是:家務有給職由太太伸手向先生拿薪水,會使得太太變成先生的受僱人, 比先生還矮一級。事實上,家務有給絕對不是說太太受僱於先生,而是自婚後先生與太太即處於「合夥」狀態,共同經營人生與家庭,因此創造出來之利益即應由夫 妻二人共享,家庭有給只不過是提前分紅而已。雙方在金錢上不是施與受的關係,而是平等互惠關係,家庭主婦本可理直氣壯提出要求,而非拿人手短。
家務有給制度不是家庭主婦的專利,家庭主「夫」也用得到,它不是男人與女人的戰爭,只是對家事勞動的肯 定而已。真理愈辯愈明,我們不只期待家務有給的修法工作能夠順利完成,在修法運動過程中,事實上也扮演著重要的教育功能,今天我們的社會仍然相信社會、家 庭的和樂健全,必須且只以賢妻良母的犧牲貢獻為基礎,這種將整體利益建構在部分人、單方面犧牲隱忍之下,不只違反民主的基本原則,也違反法律上的公平正 義,改正之道唯有立即停止對賢妻良母的剝削,將利益與家庭主婦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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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由時報
作者為執業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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