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不行?從雛妓救援到防制兒少性剝削立法歷程

by 李凱莉

還記得20多年前的華西街大遊行嗎?當年(1987和1988年)的遊行號召了許多關注人權議題的人士,進入華西街,抗議販賣人口,關懷雛妓。後續催生了數個婦女團體,持續投入兒少及婦女保護議題,並於1995年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成功。

photo credit:flickr@ Rona Proudfoot 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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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回顧

在20年後的今天,再度成功推動法案修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明列兒少性剝削的樣態,落實兒少保護精神,加入網路色情防制機制等。故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監督聯盟」邀請到當初推動立法的戰將廖碧英女士、沈美真律師和白秀雄老師,以及後續修法的接棒者──展翅協會李麗芬秘書長、勵馨基金會王淑芬研發主任和婦女救援基金會白智芳主任,共同討論這20年來的參與與觀察,並展望未來的防制重點與方向。

1986年負責彩虹專案(Rainbow Project) 的廖碧英女士回憶道,當年參與救援行動時,常會接到警察電話,請她到警局協助陪同偵查,但在過程中發現,人口販子仍會找機會帶走小孩,同時,當時的法令(少年事件法)是將小孩優先交付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就是販賣她的人,讓她回去不就是再次被賣?因為有了這些救援和陪偵經驗,她們認為,應設立安置場所,能庇護被押賣、有家歸不得的少女,並希望有法源讓這些兒少獲得安全保護。

而當初撰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主筆之一沈美真律師也說道,當年雖然做了很多宣導工作,但是成效有限。因此,她們認為要加重業者和嫖客的處罰,才能有效遏止18歲以下的嫖妓行為。果然,在法案通過之後,嫖(童)妓的案件少了許多。不過,在救援的過程中,也發現警察和娼寮之間存在往來關係,造成執法上的漏洞,因此,更重視後續的監督與執行。

沈律師也提醒,在她擔任監察委員期間,發現現在的兒少性剝削已經變形,更多的被害人是經網路誘騙,餵食毒品和不當債務約束,以致無法脫身。然而,這些案件是很複雜的,需要檢調和法官的細心了解與追查,才能夠詳知性剝削案件的全貌。也因此,司法人員的訓練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個推動法案的關鍵者是時任社會司司長的白秀雄老師。當時,他回應民間團體的請託,主動行文行政院,同意以民間版本作為官方版本。想到當初情形,他很感佩民間團體的實際付出,透過立法、修法,讓一切更完備,但此同時,公務機關的執行力,也需要再改進。他也再度提醒,人口販運的問題,存在於各個年齡層,不可忽視。

修法後,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重點和挑戰

接著,由此次修法主力,白智芳主任和王淑芬研發主任回應立法前輩的經驗,並提出現在的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的重點和挑戰。白主任提醒,兒少性剝削就是人口販運的一環,實際工作需要網絡成員的共同合作,社工需要清楚並恪守「兒少保護」的理念和價值,尊重並平等對待兒少被害人。最後,她也提出「兒少生活社群」的理念,希望社區、家庭和學校都能夠提供即時的支持和資源,協助我們的兒少重建生活。

針對社工在查緝過程中的角色,王主任甚有感觸。她認為,現今服務中,社工多半提供後端的協助與陪伴,可是,現在的案型多有集團操作,如果沒有破獲集團,被害人只會增加,不會減少。因此,社工如何能成為查緝與救援的因子,讓被害人成為證人,提供有效證詞,破解販運供應鍊,也是可以進一步思考的。另外,她也表示,近期勵馨基金會接獲許多陳情案,皆與通訊軟體有關,但進一步了解時發現,因為廠商不願提供資料,案件偵辦困難。雖然修法後,網路業者有舉證、保存和提供犯罪證據之義務,但也期待之後有機會能夠邀集聯盟成員共同拜會業者,有效解決網路色情問題。

最後,李秘書長提醒大家,「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修法基礎是「聯合國兒權公約」,兒少是權利的主體,兒少有權免於各種形式的性剝削。同時,而修法後的多元處遇更是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評估點,了解兒少需求,為其安排最適合的處遇內容,也因為兒少性剝削也屬人口販運的類型之一,因此,參考人口販運防制法,讓被害人享有相同的司法保障。修正法案將於2016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但未來仍有許多業務需待進行,也期待年輕一輩的工作人員持續接棒,共同投入兒少性剝削防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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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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