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法令霧煞煞

by 蔡宛容

當芸芸 (化名)被一記拳頭打到後腦杓時,一陣天旋地轉的暈眩襲來。她心想再不趕快逃離這裡,可能連肚子寶寶又會再遭受池魚之殃,於是趁他去廚房拿酒來喝時,就衝 出家門。然,當她好不容易跑到馬路上卻忘記帶錢、信用卡與機車鑰匙,所以一步步走到最近的警察派出所尋求員警的幫助。

許多研究指出,在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中,警察人員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因為他們往往是刑事司法系統中第一個與被害人接觸的單位。然而在台灣,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式,並不符合受虐者的期待。上述婚暴受害者小萱的情況,就是警界處理令人心寒的情況之一。

也就是說,小萱所面對的警察完全不了解保護令的內容。事實上在保護令第五款內容表示,命加害人交出工作、生活及教育上之必需品(如:衣服、鑰匙、金飾、金融卡、甚至機車、汽車等)。因此,受害婦女與警察人員,絕對可以用此保護款項拿取婦女的必需品,不必經加害人同意。

這可能還算是不太糟糕的警察與警界問題。因為有的警察甚 至存有「清官難家務事」、「夫妻床頭吵、床尾合」的觀念,而不願或不會處理這類案件,造成黑數仍多的家暴事件;有的警察是未依規定供受害者權利保護之書面 說明;或是現場處理員警在調解後,通常僅詢問雙方年藉資料記載於警方工作記錄簿,並未製作現場圖或記錄表,以致受虐者再度遭受暴力時欲申請保護令,無法提 出過去受害證明。

雖然警察接受處理家庭暴力的教育、修習更多社會、心理諮 商、輔導與危機調停等相關的知識,是治本的做法。但是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自家暴法實施迄89年6月底,92個派出所中,僅有45個受過家庭暴力防治 宣導。而該宣導課程,每個派出所僅一小時講授時間,許多員警可能因勤務頻頻調動、休假,而未能接受在職訓練。於此狀況下,員警如何能了解家暴法令的精神與 自身權責所在。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而不是惡婆婆」,這句話要能充分體現在婚暴婦女的身上,勢必有一段的路要走。

(本文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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