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痛不癢的「一張紙」 ─保護令功能不彰

by 蔡宛容

依家暴法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兩種,也明列了其中保護令的內容。眾多研究也幾乎把焦點放在這兩款保護令的核發與各警察、醫療、法官及聲請人對執行內容的認知與了解上,倒是對違反保護令罪的內容與執行,核發的情況少有關注。

1991年美國Urban Institute的研究指 出,有20%至50%的加害者有違反保護令罪。1990年在麻州昆西市的研究發現,在663位受限於保護令的加害人中幾乎有50%在兩年之內,對同一個被 害人再次施暴而被捕。1992年,在整個麻州有6000人因違反保護令被逮捕,其中有將近1000人被撤銷緩刑。

在台灣,違反保護令罪的內容與類型有: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寫信或其它騷擾行為;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遠離令-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等,以及防治令-命加害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然而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指出89年1月至90年5月間,在 10076件聲請的保護令中,各地方法院的違反保護令罪終結件數為628件(只有570人被逮捕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若以20%的比例(國外研究的比 例)加以計算、粗估,違反保護令罪的案件會達至二千多件,因此國內628件違反保護令罪的數字呈現出檢察官甚少起訴、執行這項法令。

國外有93%的加害人相信,假若自己違反保護令,警方與法院是會採取介入行動的。若以台灣法界執行的狀況來看,台灣的加害人似乎不會戒慎恐懼,以致「法入家門、暴力恐懼依舊」。

(本文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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