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的斷裂與缺口 ─加害人處遇計劃待加強
200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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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蔡宛容
美國防治婚暴的工作多半由民間自行發起,台灣主要由政 府領導。在台灣,根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劃規範」內容,加害人處遇計劃是指經衛生署評鑑合格的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 醫院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針對法院判處必須接受處遇計畫的加害人,所進行之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它治療與輔導。
美國司法部1976年至1992年進行的一項調查就顯 示,丈夫毆打太太的暴力行為比例有下降的趨勢,原因有民眾對毆妻態度的轉變、政府政策的保障與加害者處遇計畫的推行等。透過社會大眾對此計畫的充分了解、 認清婚暴事件不該由受害者負責,把疑惑的眼光轉向加害人身上,讓肇事者背負自己的行為責任。所以此計畫不僅能要求加害人面對真實的自我、設法改善自己的暴 力行為、藉此提昇自我評價、改進處世技巧並保障家人安全外,還能減低社會成本、促進兩性平等、合諧。
台灣處遇計劃的實施狀況不如國外樂觀。加害人處遇計畫屬 於保護令款項中的一部分,且是在聲請人有申請與法官的積極裁定下,才能發揮效力。以司法院統計處公佈民國88年6月至91年4月底為止,共有三萬一千多件 保護令申請案件,但是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核發量只有425件,比例為1.45%。然後有二成的聲請人聲請此項目,有將近99%的法官未核發此一項目。此現象 表示法官幾乎很少裁定婚暴加害人,去接受處遇計畫的治療。
此外,加害人處遇計畫的鑑定(如時效、內容)與經費負擔仍未成形,影響法官裁定的意願,或當法官要裁定時無鑑定報告。而且,若加害人抗拒裁定,或是屢次不到,也沒有法源依據得以強制處分或執行。
既然起步已晚,但在許多國外研究的借鏡下,執法部門的進程不應該這麼落後!
(本文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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