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夜哭聲何時絕!
by 張盟宜
案例一:
阿芬婚後三年才發現原來枕邊人有賭博的惡習,近日因失去工作,更是「無暝無日」的沈迷在賭場中,回家不是為了要錢,就是為「生理上的需求」。家中經濟重擔全落到可憐的阿芬身上,除了養家、育兒,還得應付不講理的老公,只要稍有不從就是一頓責打。具有「傳統女性美德」的阿芬只能忍耐,偶爾在夜深無人時偷偷掉淚,後來有鄰居見義勇為的向家暴中心報案,當社工人員前來家訪時,只見阿芬幽幽的說:唉!查埔人嘛!沒有工作已經很可憐了,我怎麼忍心在這時又丟下他不管,一夜夫妻百日恩哪!
案例二:
阿慧和阿強自相戀、結婚、生子,都是令人羨慕的一對。婚後夫妻二人同心為家庭打拼,十多年後也小有成就,阿慧更是成為親友口中「好命的老闆娘」。正想開始享福的她,竟在無意間發現阿強和某位生意上的女客戶有曖昧關係。一開始阿強還矢口否認,後來見紙包不住火,索性和第三者雙宿雙飛,最近還揚言第三者已懷有他的孩子,希望阿慧成全二人。心碎的阿慧仍不願放棄挽回婚姻的希望,甚至阿強以暴力威脅也堅持到底。心疼她的好友勸她離開這個傷害她的男人,她無奈卻堅定的說:不可能!我才不會讓他們二人「好吃好睏」,只要我不簽字,我永遠都是X太太。更何況孩子如果不跟我,難道要他們被後母虐待?
案例三:
小強原是活潑乖巧的孩子,但是最近老師卻發現他變沈默了,眼睛經常紅紅的,分不清是沒睡好還是剛哭過。前天更是帶傷上學,老師問他,小強只是搖搖頭,說是自己不小心跌倒的。機警的老師聯絡了輔導室,經輔導老師耐心詢問下才知道實情。原來小強的爸爸因意外過世,小強的媽媽因無專長,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了現任的先生,沒想到原來以為的良人竟是狼人,不但動不動就對她動粗,近日連才八歲的小強都成為出氣筒。老師勸告小強的媽媽向家暴中心求助卻遭她拒絕,她相信施暴者的話:妳不會賺錢,也不再年輕貌美了,又帶了小強這個「拖油瓶」,如果不是我收留你們,你們母子早就露宿街頭了。
社會工作員私下互吐心聲,每次接到家暴個案,都有說不出的無奈感。資深社工員說,現今雖有家暴法,受暴者有了「較多」的保障,但也只是法律上的保障罷了。一紙緊急保護令只是讓受暴者自我安慰,認為萬一有事可以找警察,它並不能阻止施暴者三不五時的騷擾;日益增加的外籍和大陸籍的女性,她們的處境更堪憂,她們的住所就是施暴人的家,丈夫(包括夫家)怎麼可能因為一張隔離令就乖乖讓出自己的居所?於是庇護所就成為她們唯一的選擇,但依照法令也只能讓她們待六個月,萬一這當中事情未解決,時間一到仍要面對選擇:繼續忍耐,回到有暴力威脅的夫家?或是離婚,回困苦貧窮的遠方娘家(甚至還要考慮「聘金」是否會被索回)?如果已有孩子,更要面臨爭取又無力撫養,放棄又割捨不下的兩難處境。
甚至有社工員半開玩笑說,家暴法的制訂只是讓社工員名正言順的成為「破壞別人家庭的兇手」。甚至還有社工員的先生半威脅說,假若他的太太老是為別人的家務事三更半夜外出(因為家暴專線為二十四小時服務),可能下一個個案就是她自己了。
面對已實施將滿四年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從學術轉入社工實務界的筆者只能說「理論和實務是有差距的」。誠然我們同意,因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使許多受家庭暴力威脅的受暴人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我們是否想過為何家暴事件仍在我們生活週遭不斷上演?如果家暴法真有「保護功能」,為何仍有許多婦女和孩子寧可躲在暗夜中默默哭泣卻不願求助?如果社工員的專業受到足夠的肯定,為何當社工員做了家訪,寫了評估報告,卻還有受暴子女在法律的裁判下必須回到令她/他恐懼的家?如果家暴法受到尊重與重視,為何受暴者可無視法院強制接受治療或輔導的宣告,對這些處遇計畫不理不睬,甚至嗤之以鼻?
曾經看過一個故事:清晨時某人在海邊散步,見到一年輕人不斷向海裡丟擲東西,好奇的他靠近一看,發現青年將被浪潮遺留在海灘上的海星一隻隻丟回海中。青年看出他眼中的訝異,解釋說不盡快將海星丟回海中,恐怕太陽出來海星就會被曬死了。「可是,」好奇的人問「這麼多海星,你可以救多少?」「至少,」一面回答仍一面丟擲的青年答「我手上這隻有活命的機會」。
也許暗夜哭聲永遠不會滅絕,但至少你我一起努力可以將哭泣的人變少。
在家暴法實施滿四週年的前夕,謹用此文向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者表示敬意,也鼓勵受家暴威脅的受暴者勇敢站出來為自己發聲。
(本文作者為台南基督教家庭協談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