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加害受刑人的處遇治療

by 陳若璋

去年七月,美國洛杉磯附近小鎮有一個小女孩被姦殺,這個五歲小女孩在自家附近玩耍時,一名中年人過來請她幫忙找他的小狗,然後硬把她拖上車。第二天中午之前,發現小女孩裸露的屍體被丟棄在公路旁,死前曾遭受性侵害。警方從屍體丟棄方式及其他資料發現,這是一個嚴重戀童症者,甚至是連續兇手所為,FBI立即提醒社區民眾此人可能會再度出擊,洛杉磯附近風聲鶴唳,還好第二天就抓到了嫌疑犯,並發現此嫌犯有兒童性侵害的前科。

之後的幾星期又發生數起類似事件,因此,去年(2002)七月美國的新聞多環繞著以下主題打轉:這種連續性罪犯再犯比率有多高?為什麼這些人剛被釋放又再犯?他們難道沒有接受治療嗎?這些人有無可能治療?治療的內容是什麼?不能治療時又怎麼辦?戀童症者有多少比率會變成連續兇手?性侵害者和連續兇手的差別是什麼?這些問題與近日台灣媒體談論的楊姓受刑人假釋就學之議題幾近雷同。

當時在美國許多節目,如「賴利金現場討論」(Larry King Live Show)等都重複探討這些相當專業的知識,美國的媒體界及一般大眾得到共識,性罪犯不同於一些其他類型罪犯,他們有較高的再犯傾向,且犯罪原因複雜,因此即使是極為重視人權的美國社會,對中低危險的性罪犯,都做出特別的人權限制,諸如性罪犯假釋出獄後,比其他人犯多一年社區處遇監控的要求,同時還有公告制度提醒及保護一般民眾,而社會大眾也都同意治療處遇可降低及控制再犯率至一定程度。

在媒體中,看不到任何民眾對性罪犯所做的人權限制大肆撻伐,更遑論抗議美國司法界對那些極高危險的性暴力連續犯(SVP犯),所做的特殊處置。這些特殊性質的治療處遇措施,包括這類犯人的處遇時間很長,治療內容也經特別設計,每年的假釋審核更極為慎重,一旦刑期屆滿,而司法體系仍覺得有危險時,即可以SVP法令來讓這些犯人重回監獄服刑,目前全美已有二十一州訂定SVP法令,來解決像台灣目前爭議的「楊姓受刑人已符合假釋條例」的問題。

雖然台灣的性罪犯治療處遇工作已經推展了很多年,但是無人關心此項工作內涵如何,治療的成效如何,治療者的資格是否值得信賴,治療處遇整體的缺失又如何。我參與性加害者治療處遇工作至今二十一年,早期在美國數個監獄及精神病院直接對性侵害受刑人提供治療處遇,近年來,也直接參與台灣監獄內性侵害者的治療處遇工作,亦有多項研究是針對台灣治療處遇工作之制度進行評估及檢討。

去年在美國佛蒙特州監獄參與其治療處遇工作達兩個月之久,因此了解其治療處遇制度,包括標準化的治療評估程序(前後共需六十天),治療期限至少長達二年,而且是一星期足四十小時的治療時間,同時治療處遇內容須經過每州州政府的審核,它必須是和性犯罪核心議題相關的處遇內容,在美稱之為性罪犯基本需求處遇議題,此外亦有許多與性犯罪相關的酗酒、藥癮、婚姻關係等問題的配套措施。

相對於美國的處理,台灣治療處遇工作仍有多項缺失:

一、國內對性加害者的鑑定評估內容、程序及報告皆未標準化,由各鑑定小組憑自己的「喜好」選擇評估內容,失去公平客觀性;同時各鑑定機構所使用的評估工具不一,鑑定時間過短。更甚者,由於鑑定的收費較治療費用高,所費時間較短,因此目前許多機構傾向於多做鑑定,不做治療,就算是危險的個案也傾向於評估該個案沒有治療的必要。

二、台灣監獄處遇所反映出的問題存在於:治療處遇時間過短,台灣目前是五至六個月之內的治療時間,一星期二至三小時(特別是目前監獄有許多人犯等待假釋,治療時限更加縮短)。犯人在指定監獄完成治療後與假釋出獄前之空窗期過長,而假釋前未再安排其他銜接治療方案,缺乏配套措施,影響到治療效果。

治療內容尤其事關矯正之成敗,是決定是否能有效遏止受刑人再犯的重要機制。而國內治療內容的缺失,在於很少真正觸及加害者的犯罪原因及有效切斷其犯罪路徑的技術上。

去年夏天因研究案,我訪談了一些進行性罪犯治療處遇的醫療團隊時,發現一些令人咋舌的現象;無論是個別或團體治療內容,都沒有碰觸性罪犯的犯案歷程、手法,及提供預防再犯的技術上,內容反而集中在提供加害者法律知識及較不重要的自我探索等問題;其實國外專家早已認為提供過多法律知識,反而有教導罪犯犯罪之虞。

三、最嚴重的問題則出在治療處遇者的專業資格與訓練上:國內對性加害者治療處遇工作多以精神科醫師領銜掛牌,但精神科醫師在其養成教育中,並沒有這方面的專業訓練,同時親自參與此工作的僅佔所有工作人員的廿一%,反而是心理師(諮商及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做的多,分別佔四十三%及廿六%;糟糕的是,年長的、有經驗的做的少,反倒是年輕的、沒有經驗的做的多。當詢問這些治療者的專業資格時,發現許多人並未接受此領域的專業訓練,他們非但沒有深入的治療技巧,就連性犯罪及性罪犯的基本常識都沒有;更令人擔憂的是他們也不覺得有增進這方面知識的必要。

而今年(2003)四月廿四日法務部通過的法令「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與治療實施辦法」,只有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等相關醫事人員可執行這些評估治療業務。因此前述目前實際進行治療工作且接受相關訓練較多的諮商心理師及社工師,是不合法的治療人員,而符合法務部資格的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過去則幾乎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訓練。因此縱使本人有廿一年在美國及國內的實務及研究經驗,也縱使本人是這些制度的引進者,但在法務部眼中,我反而成了一個不合法的治療人員。也由此,在接受短期、不完備的治療處遇後,及不顧慮社會安全的所謂的「人權」的呼聲下,年年提出申請的楊姓受刑人假釋案更應該被審慎考量。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作者為東華大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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