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讓我們成為釋字748號的第二條關係

by 江妙瑩

婚姻就是婚姻,配偶就是配偶,哪來彎彎繞繞的法案名稱及親密關係稱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打破了立法慣例,配偶稱為「第二條關係」,創下台灣法律史上新名詞。

在社會高度期待下,行政院院會終於以中性的大法官釋憲字號為同婚專法名稱「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簡稱748施行法草案),瞬時同志社群大量透過社交媒體爭相走告,情緒五味雜陳,委屈、無奈、不滿、失望有之;挺同陣營則肯定政府提出合憲法案的努力,但認為與民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精神仍有不足之處,需待國人共同監督修法。

經過數十年來的篳路藍縷:請願、遊行、申請釋憲,同志成家終成為選項。Photo by chiang

748施行法草案是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748施行法草案甫經行政院會通過,行政院長蘇貞昌和蔡英文總統先後在個人粉絲專頁宣布,蘇貞昌院長以自身經驗感性指出:「我們不了解同性戀,因為不瞭解而害怕,因為害怕而排斥,連我自己小的時候都曾經這樣。現在醫學證明,同性戀是天生的,是自然的,不是疾病,不會傳染,也不可能因為教導而使異性戀者變成同性戀,更不可能因為治療,而使同性戀者變成異性戀。」獲得挺同方喝彩。為消弭對立,他試圖向挺同、反同雙方溫情喊話:「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小英總統也在粉絲專頁指出,748施行法草案對執政團隊是很大的挑戰,既要符合大法官的解釋,又必須尊重公投的結果,和法務部新聞稿同時強調「尋求社會的最大公約數」!

問題是,這真是最大公約數嗎?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便連袂婚權團體研商,另提出婚姻平權專法版本,較748施行法更周全保障同志家庭及其子女權益,戳破政院版為最大公約數的說法。林昶佐版本不同政院版在於,同志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實施人工生殖視同婚生子女,並訂定反歧視條款,禁止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等。政治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講座教授陳芳明則在臉書指出,民進黨的目標就是做到不違憲,在爭取同志人權的工作上還不夠積極。

打破立法慣例及刪除不合時宜的規範

瀏覽政院版748施行法草案全文,準用異性婚姻中的結婚、離婚形式要件、通姦、繼承、社福、租稅、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制等規範。我們同時發現,部分內容則打破立法慣例,或者刪除異性婚姻中不符時宜的規範或義務,被認為較民法更平等開放,因而社會上也出現思考修改民法的聲音:

  • 打破立法慣例,不以「同性婚姻」四字入法,而是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為專法名稱。也就是說,自今年5月24日起,同性伴侶一旦結婚,稱雙方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第二條關係」,著實令人哭笑不得。
  • 民法規定,男滿17歲,女滿15歲,才能訂定婚約。748施行法草案則是不分性別,當事人一律需年滿18歲才能成立婚姻關係(草案第3條)。
  • 民法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748施行法草案放寬為四親等內不得結婚,在破除優生學的概念上,較民法往前一步。
  • 民法規定,離婚事由有「有不治之惡疾」和「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二項。748施行法草案調整為一項「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及「精神病」,要件是「重大不治」(草案第17條)。
  • 取消婚約規範,撤銷婚約的損害賠償。
  • 取消「不能人道」作為結婚撤銷理由,將性交行為與繁衍後代脫勾。
  • 取消與對方父母成為姻親關係,未規範與對方父母同居需負扶養義務。
民法與同性婚姻專法草案差異表。製表:女性主義有事嗎 https://bit.ly/2EduRTJ

748施行法草案有諸多內容尚待補強與釐清

日前一則「24歲台男與75歲英國老爹苗栗完婚 500人獻花祝福」新聞報導,苗栗24歲台灣青年趙守泉與75歲英國老爹古迪爾二人於2月16日(2019)苗栗舉行公開儀式,這對爺孫戀引起眾多關注。748施行法草案對跨國婚姻未有規範,因此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一旦異國伴侶的母國不承認同性婚姻,台灣可能認定「不成立」,這也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針對748號施行草案提出五大事項,需要政府進一步釐清,此外還包括,同性配偶沒有姻親關係,如何處理配偶親屬間的利益迴避問題?宗教團體轄下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能否基於宗教自由而拒絕僱用或解雇同婚者?該草案對於同性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法及共同收養子女也均尚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伴侶盟期待政府及立法審議時,能夠補足改善,還給同志該有的婚姻自由、平等的權利,共同寫下亞洲第一的光榮歷史。

大法官釋字第478號解釋期限於今年5月24日將屆,748施行法草案送交立院審議三讀通過後,也將在同日同步施行。我們,願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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