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豬手終於有「法」管了!

by 黃暉晴

去(2004)年十月、防暴三法推動聯盟委請台大婦女研究室進行性騷擾問題網路民調,發現近兩年內、台灣有高達72.1%的民眾有被性騷擾的經驗,其中以非自願性的受到網路色情電子郵件最多,其次為言語騷擾,第三為其他形式的騷擾,而學生是遭遇性騷擾比例較高的族群。

另一方面,多數民眾遭受性騷擾後不是跟親友訴苦,就是忍氣吞聲、不以為意,或者直接責備加害人,僅有少數民眾會透過相關單位要求處理,主要原因除了難以啟齒外,還包括不知有何申訴管道、舉證困難、缺乏相關法律知識等,可見性騷擾問題雖嚴重,但在相關法令未完備的情形下,除了校園或公務機關的兩性平等委員會可協助處理外,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仍然是民眾人身安全的一大困擾!

因此同份民調結果也指出:有95.3%的民眾贊成政府針對性騷擾問題單獨立法,制定一部「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性騷擾(特別是公眾場所的性騷擾),以遏止性騷擾繼續干擾民眾的生活。(民調結果請詳見防暴三法推動聯盟網站http://pv.db.org.tw)

日前於立院完成三讀的性騷擾防治法就為上述問題提供了許多重要的進展:

一、確立性騷擾之定義:除了性侵害犯罪外,狼吻、襲胸、摸臀、暴露狂、性賄絡、性脅迫等都構成性騷擾。而開黃腔、張貼色情圖片、或作出其他含有性別或色情之歧視或侮辱言行者,須以這些言行實際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才能構成性騷擾。

二、保護各種場所之被害人: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前,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僅保護在職場及校園中具有勞工、學生、教職員等身分之被害人,公共場所的被害人並無申訴管道。而通過此法、除內政部設置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進行政策研擬及督導防治執行外,具體執行由各縣市政府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需受理性騷擾案之調查調解甚至移送有關機關,並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日後發生在公園、捷運、客運、飛機、教堂、寺廟、庇護所、教練場、訓練班、醫院、餐廳、遊樂場、百貨公司、大賣場、部隊、工地等場所之性騷擾,都可進行申訴調解;另外、成員達十人以上之機關、機構、學校、部隊亦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或補救發生於該機構之性騷擾事件。因此,發生在公共場合或專業機構裡的騷擾問題,被害人可透過防治委員會或該機構自設的申訴管道求助,不再求助無門。

三、以調解制度避免雙方爭訟、減少被害人之二度傷害:除了申訴與民刑事訴訟外,被害人還能選擇更溫和的調解制度,由具有專業知識之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決議和法院判決具備同等效力,使被害人不必與加害人對簿公堂,減少二度傷害的可能性。

四、對強制觸摸罪提出具體定義:過去法界對狼吻、襲胸是否符合強制猥褻定義的看法莫衷一是、造成實務上認定的困難;加以強制猥褻或乘機猥褻懲處多為徒刑宣告、無法易科罰金,無法補償被害人受損名譽;故此法明定狼吻、擁抱、強制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處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確立強制觸摸定義將有助於被害人申訴之舉證。

性騷擾防治法雖已三讀,實務推動仍有賴中央及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執行,期待內政部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能儘速成立,擬定防治政策並協調各縣市政府設置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及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或服務網絡等事項,除了消極性協助被害人保障自身權益,更應積極進行防治教育及宣導,使性騷擾不再成為民眾難以啟齒的痛!

(本文作者為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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