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伴侶法有譜了嗎?
by 網氏
- 女同志媽媽(29歲,補教業)
那天跟女友及幾個好友去知名大賣場Costco,原想辦一張會員,可以順便辦一張附卡,卻沒想到賣場員工卻說,附卡只能辦給直系親屬或同住的兄弟姊妹及配偶。我與女友已經同住兩年,卻因為不是配偶無法共同使用一張會員卡,當場覺得現今的法律對同志來說實在有太多的不公平。
我是個女同志,也是個單親媽媽,現在與女友及小孩共組成一個三人小家庭。我非常希望台灣可以通過同志婚姻法,原因如下:
1. 如果今天婚姻法通過,我的伴侶就有可能成為我小孩的另一位監護人,在我發生意外時,我的孩子不至於會變成孤兒或是失去依靠。
2. 孩子聯絡簿上的緊急聯絡人可以填寫我們兩個人的資料。
3. 我們是屬於同一個家庭,女友也會負擔孩子的學費、補習費、生活費、醫療費等等,但卻無法因此在每年申報所得稅時減稅,對他來說甚是不公平。
4. 我們都有計畫性的運用保險理財,為的就是擁有一個美好的將來,卻無法在保險受益人上填寫彼此的姓名與資料,對於有共識要攜手走完人生的伴侶來說,這樣的不公平實在太過。
5. 我們在銀行無法開一個共同帳戶。
6. 如有一方不幸遭遇不測,我們的財產在法律上無法留給伴侶。
除了上述的幾點,我希望所有關心同志婚姻權的人都能清楚知道:每個公民應有擁有的權利都是一樣的,不應該因為性別、身份認同或是性向而有不同,不是所有同志都會邁向婚姻,但就像異性戀一樣,擁有婚姻權是一種權利,每個人都可以選擇使用或不使用這項權利,但卻不應該因為同志的身份而失去了這樣權利。
- 蛇寶貝(29歲,研究生)
有異性戀朋友說,一紙婚約又不保證愛情到老,幹嘛要結婚?對。一紙婚約不保證愛情的永久,但重點是,妳可以選擇要不要結,我們卻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
有個朋友的女友年紀輕輕就往生了,女友的父母根本不願意接受她是同性戀的事實,因此朋友在「喪親」之餘,還得加快腳步清理兩人同居的小窩,趁著女友父母還沒有來取回女友遺物前,趕緊打包兩人共同生活的回憶。朋友沒有辦法參加女友的喪禮,無法見著「至親」的最後一面,好好說聲再見。
有個朋友在英國讀書,決定和大陸女友相守一生。她的父親前幾年過世,母親罹患癌症,攻讀博士的過程,她曾兩度休學回家照料母親,五年來,每年回台三次,都是為了母親的健康。今年,她終於畢業了,以為可以結束奔波台灣英國的日子,但是不行。因為她的女友是大陸人,她們如果無法結婚,女友是無法居留台灣的。永遠離開女友回台陪伴母親,還是與女友在英國共創未來,捨棄重病獨居台灣的母親?這樣的選擇,太沈重。
我們都到了「適婚年齡」了,親朋好友的紅色炸彈從來也沒少過,這個以為「有來有往」的習俗,完全忽視了同性戀可是「只出不進」,因為我們不能結婚,想把丟出去的紅包賺回來,可是門都沒有。
婚姻跟愛不愛無關,而是牽扯到一組被社會認可的社會關係。
當我們要申請員工宿舍,我們無法申請「家庭宿舍」,只能申請「單身宿舍」。
當我們要申請銀行房貸,我們無法使用優惠利率,因為我們是「單身」身份。
當我們躺在病床急需開刀,我們的女友無法簽「家屬同意書」。
當我們不幸出了意外,我們的女友無法享有配偶撫卹。這些牽扯到的不只是「金錢」,是一連串的生活安排。我們都繳稅,但我們無法享有該有的公民權利。
- 海鷗(31歲,補教業)
關於同志結婚權,不是只要表面上可以名正言順的成為夫妻的名義而已,而是法律給予的實質保障。例如,我會希望當我跟我的伴走了大半輩子,當我先過世的時候,我的伴接下來的生活可以有所保障,我所擁有的財產以及權利可以給我的伴。
當我年紀愈來愈年長時,跟我很親的親人就越來越少,起碼當我有一天因為病重或是意外而住院時,在需要家屬簽醫療同意書時,跟我一起生活相互照顧的伴可以擁有全力協助我做最好的選擇。
若有結婚權,對於社會接納我們是最有力的方式之一,且在俗稱傳統習俗上可以被接納,例如當我死後我的伴可以供奉我,可以坐在家屬席上,可以協助傳達我想要的後事模式辦理。
(以上資料由台灣女同志拉拉手協會提供)
由於《斷背山》效應在台灣熱烈引爆,先是立法院修法通過家暴法適用於同志伴侶,接著,有關同志結婚權問題也在同志圈內引頸而盼。
立法委員蕭美琴日前召開「同志婚姻是否合法化?」公聽會,與會的人權團體傾向以訂定「同居伴侶法」取代修法曠日廢時的民法,因應現今多元家庭型態的社會需求,讓同居伴侶法一併照顧到同志族群和手帕交、異性戀等同居族群。
根據民法對結婚的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1986年至2001年同志人權工作者祈家威兩度到法院要公證結婚,均遭拒絕。針對同志們的疑慮,大法官會議也曾作過解釋,認定我國婚姻乃一夫一妻制。但隨著多元家庭時代來臨,老舊的民法規範早已不符實際需求,台灣社會該是到了新訂同居伴侶法的時候了。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許許多多的女、男同志以手帕交或室友等形態同居在一起,離婚後的夫妻仍居住在一起,還有美國賣座影集「黃金女郎」般的故事已成為單身女子生活選擇的方式……。如同前言一名女同志媽媽所述,她的伴一樣承擔撫養照顧其子女,卻不得享有減稅的優惠;如果她不幸死亡,誰是她子女最好的監護人呢?是與她共同撫養子女的伴?還是她的家人?也如同海鷗所言,和她攜手走過大半輩子的女伴,卻在她往生後,卻無法獲得遺產保障,告別式中也沒有任何容身之處,真是情何以堪!
目前世界各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和西班牙;允許同志登記為伴侶關係,享有異性戀婚姻權益的則有丹麥、瑞典、挪威、冰島、英國、德國、法國和瑞士等國。我國法務部現正研擬「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我們希望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執政黨,能領先亞洲各國訂定進步的「同居伴侶法」,再創一項傲人的「台灣奇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