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宣誓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賀彩

by 江妙瑩

日前閣揆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中通過外交部所擬的推動台灣加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案,我們不僅樂觀其成,也期許政府加速推動,展現人權立國的決心。

聯合國向來對提升婦女地位不遺餘力,自1946年設立婦女地位委員會,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奠定聯合國支持婦女權利基石後,再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981年9月3日生效,要求該公約締約國落實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與各方面工作的承諾,各國必須在其國內各項法律中,消除、拒絕和限制女性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及家庭關係中的歧視。

該公約共有30條,首先對「對婦女歧視」一詞作了界定,指人人所擁有一切權利和自由,包括性別在內,不得有任何區別,締約國有義務使男女在權利平等的基礎上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或行使這些人權和基本自由。

台灣近年來陸續完成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不少人質疑,台灣已有進步的法律,簽署CEDAW有何意義?我們認為這必須從兩個層次來說,對外而言,無疑是展現參與國際社會的決心;對內來說,則可以再一次檢視台灣落實性別平等的人權腳步,是否已達到普世水準。

我們都知道,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在中國強力打壓下,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十分有限,任何民間組織以台灣之名參與國際會議,必遭來自中國代表的抗議與除名,更何況外交部等官方單位毫無出席的空間與機會。

台灣婦女團體多年來參與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非政府組織會議的經驗得知,透過非政府組織參加聯合國相關會議才能讓「台灣」不斷站在國際舞台上發聲,因而不斷督促執政黨正視這項保障國際婦女權益的最高公約準則;蘇貞昌日前的宣示行動,則確保未來參與國際活動的多元官民合作模式;政府部門以民間人士身份多多參加這類會議,也能知道如何落實性別平權政策。

由於CEDAW內容非常具體,行政院必須在未來的四年推動計畫中,全面檢討行政、立法、司法等機關的法令規章是否符合性別平等精神,包括同性戀歧視、懷孕歧視、就業歧視、各類國家考試,以及民法中的性別歧視等情形,使台灣社會與國際社會實質接軌,人權指數傲視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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