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要再加把勁

by 曾昭媛

前一陣子立法院法案大清倉,趕在選舉前交出成績單,其中12月19日(2007年)三讀通過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案,攸關工作權益與性別法律的革新,極具時代進步的意義。

首先,將「兩性工作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乃為凸顯保障多元性別、而非僅限男女生理性別的意涵。這次還修正增列「禁止性傾向歧視」,相對於過去只列出雇主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進一步擴大保障範圍。雖然原本法條精神將「性別歧視」涵蓋「性傾向歧視」,但是當實務上出現對同志員工的歧視案例時,不同縣市勞工局及委員會的認定卻有不同,且往往依循傳統觀念而不受理性傾向歧視的申訴案。唯一成功的是2003年11月27日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做出首宗性傾向歧視也是屬於性別歧視之決定;但執法已過五年多,目前僅此一例,更使人擔心其他案例的下場。

未來無論執法者的觀念是否已經跟進,至少法條已經明訂禁止職場上的性傾向歧視,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禁止校園中的性別及性傾向歧視,同步打造更加性別友善的環境。

再者,這次修法增訂許多重要的罰則,包括:雇主不得拒絕提供生理假、產假、陪產假、為照顧未滿三歲小孩調整工作時間、哺乳時間、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家庭照顧假,否則將處以1-10萬元罰鍰。

過去2001年立法院首度三讀通過此法時,有許多條文在工商團體壓力下只好妥協拿掉罰則,暫時僅以法律宣示和政策鼓勵來進行社會教育,但自2002年施行以來此法成效不彰,依據勞委會截至2006年11月止的調查顯示,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比例頗低:核准生理假者僅有12.09%、產假(工資給全薪者)65.9%、提供陪產假45.64%、調整工作時間33.49%、設置哺乳室5.62%、提供育嬰留職停薪 50.07%、恢復原職者僅27.55%、家庭照顧假41.05%。

我們希望這次訂出罰則後能有改進,罰鍰雖不高,但若能加強宣傳這些措施對凝聚員工向心力、提高整體競爭力的好處,使雇主配合意願增高、員工才能真正享有權利保障。

另外,這次修改的重要罰則是,職場性別歧視案例一旦成立,罰鍰提高至10-50萬。過去即使經委員會認定成立,罰鍰也僅有1-10萬元,這次修法一併提高,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已修訂)與就業服務法(將修訂)的就業歧視規範,使罰鍰額度一致,以符合公平原則。

不過,我們認為在慶賀提高罰鍰的同時,也應加強各縣市勞工局受理申訴機制功能及相關人員訓練,宣導行政協助資源,使民眾得知法律權益及申訴管道。因為各縣市勞工局受理申訴的性別歧視案例,自2002年至2006年底累計,五年來竟然只有205件,實在少到令人嘖嘖稱奇,其中甚至有九個縣市掛零蛋,從未有任何案件。勞委會調查顯示,事業單位因性別考量而有差別待遇的部分,以「薪資給付標準」為16.1%最高,其次依序是「陞遷」為5.5%、「訓練及進修」4.5%、「考核」3.1%、「資遣」2.2%;若以全國勞動人口推估,受到職場性別歧視的人數相當可觀。但這些權利受到侵害的員工可能申訴無門而成為極大的黑數。

其他修法,有的是強調鼓勵父親的親職角色─陪產假從兩日增加為三日;有的是放寬門檻─可申請家庭照顧假的事業單位員工規模,由30人限制降低到5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刪除30人以上員工規模的限制,亦即,未來不分中小企業或大型企業,每位員工任職滿一年以後,都可在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假,最長不超過兩年。

新聞報導這次修法的焦點集中在育嬰假及育嬰津貼,引起一些雇主的誤解憂慮。其實原本政府希望拿掉育嬰假過去限定為三十人以上單位員工才可申請的門檻,擴大適用到全體勞工,未來將一併適用於軍公教,這原先是要配合育嬰津貼的提出而做出的全盤考量,由於育嬰津貼目前規劃的財源,來自政府的就業保險基金,對雇主的負擔減至最低,雇主遭遇的問題將只剩下內部人力替代和調整的作法。

但可惜的是,立法院修法只修了一半,只有先去除三十人門檻,空有育嬰假、卻無育嬰津貼;在討論育嬰津貼的發放方式、額度、期間時,反而因國民黨和民進黨僵持不下而功敗垂成、沒有通過。我們殷切期望兩大黨應在明年二月新選出的立委上任以後,儘速合作通過育嬰津貼,並進一步規劃人力替代方案提供雇主參考,或加強二度就業輔導方案,使領取津貼後卻遭遇復職困難的員工能有其他發展機會,如此一來在政府的補貼、協助及企業的配合下,讓人人安心生養下一代,創造企業、勞方、國家的多贏策略和友善環境。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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