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不平等的跨國爭女官司
by 網釋
2006年5月美籍男子Cary跨海來台爭取女兒Emily監護權官司新聞喧騰一時,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孩子監護權歸台灣的阮姓母親所有,對於生父 Cary的抗告,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也就是說,Emily確定留在台灣,無需再擔心與最親密的媽咪分離。這件官司卻意外發現台灣仍然殘留著五十多年不變的父權優先法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繼續剝奪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訴訟一開打即是場性別不對等的官司。
20年多來,台灣婦運團體推動修正廢除父權優先條款不遺於力,整部民法親屬編大致上以中性的方式予以規範,包括夫妻居所、子女姓氏均揚棄以父系為中心,改由夫妻共同協商;夫妻財產制也強調婚後財產採剩餘財產所得分配,讓婚姻中的女性一樣可以保有婚前私有財產。
因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思潮,行政部門現正全面檢視性別不平等的法令規章之際,一場2006年的跨國官司翻攪出塵封已久、少人關注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部公布於民國42年6月6日的法案,50多年來一成不變地規範著中華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的民事訴訟官司;在跨國婚姻締結頻仍的今天,該法規定有關婚姻、親子關係及子女監護等權益一律以夫之本國法為準,充滿性別歧視的法律,迫害著台灣女人及新移民女性。
以阮女爭女官司為例,美籍男友Cary隱瞞已婚身分,在美未婚生女又遭到Cary的精神虐待;先是拒絕在女兒的生父欄填具任何資料,後又委託律師爭取女兒的監護權,不斷遭到騷擾的阮女被疑患有精神疾病,在種族、階級及性別皆為弱勢下,眼見監護權官司無望,阮女毅然攜女返台,因而引發Cary執美國法院強制令跨海爭女的事件,而依中華民國法律,卻保護不了未婚生女的台灣子民,迫使阮女必須依據美國法院的裁決交出摯女Emily。
有台灣民眾認為,小孩在美國出生,回到出生地應屬合理,可是,網釋不禁想問,因「以夫之本國法」的規定,二歲半的Emily被硬生生地與母親分離,需與生父一起回到陌生的美國?我們看不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子女最佳利益的精神!我們也看不到該法符合性別平權的原則!這對自始相依為命的母女又何曾公平?
為爭取Emily監護權,父母雙方隔海訴訟,阮女向法院提改定監護權訴訟,因生父始終不願親自出庭,與其口口聲聲愛孩子的言行不一致,遭法院一審、二審都裁定監護權改歸母親所有,這場司法大戰直至日前終於塵埃落定。
儘管法官判決阮女勝訴,我們認為,只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不修法,台灣及其子民無疑是自喪國格與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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