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胸、舌吻無罪?法院公然說謊

by 罔市

* 20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於今年2月改判「強制猥褻罪」成立,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個月。
* 2007年9月,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達五秒鐘,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強制猥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 2007年12月,一名男子躲於速食店廁所中,將手臂自隔間下方空隙伸往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法院以該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此部分判決無罪。
* 2008年6月,宜蘭林姓男子尾隨一名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試圖不軌。警方逮捕後,嫌犯辯稱自己只摸了6秒,應該不構成犯罪。警方已依觸犯強制猥褻罪將其移送法辦。
* 2008年6月,彰化葉姓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名男子偷捏臀部,葉姓女子要求道歉,男子竟理直氣壯說道:「我只摸妳一下,又沒超過5秒,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

流覽以上的司法判決後,不禁令人質疑司法系統存有父權思維左右民眾權益?記得1999年以前,有關強制猥褻行為,規定在刑法的「妨害風化」罪章中,重點在於猥褻行為,必須符合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的條件;或者受害者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的猥褻行為;因此在過去的司法判例中,我們常常看到受害人因受到過大的驚嚇並沒有做出抗拒行為時,法官即認定加害者無罪。

這種缺乏性別意識的判決一再發生後,經過婦運團體多年的抗議,刑法終於在1999年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身體自主權的概念開始在社會傳播,其中所謂的「妨害」則是指被害人的「性自主」,重點不在於是否誘起或滿足了加害人或被害人的性慾望。

可是自從2005年11月彰化法院一審判決10秒摸胸,因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而判無罪,經媒體大幅報導後,由後續的新聞事件來看,彰化地院的判決無疑助長了性暴力的歪風,今年(2008)6月甚至發生受害人要求加害人道歉,加害人竟對受害人嗆聲:「沒超過 5秒,要告就去告,反正會判無罪!」

「摸胸十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

「舌吻五秒案」的地院判決書也寫到:「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

法院接連背離民意的判決,引起婦女團體強烈不滿與抗議。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為何這些法官仍然引用舊時代「妨害風化」罪章的陳腐判例定義,以父權思維想像必須「引起或滿足性慾」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些法官無法正視當事人受侵犯時的不悅感受,與「性慾是否被引起」有何相關?!加害人的性慾是否滿足,又如何從幾秒來判斷?難道要確認其性慾已被滿足、才可視為猥褻行為?這樣的法律定義,完全是再次羞辱被害人、並讓加害人有藉口卸責。

同時,這些判決對「強制」定義的解讀彷彿倒退了10年,法官再度使用「不能或不知抗拒」的舊法概念,無視於強調個人性自由及身體權的性別正義精神。婦女新知基金會痛批,「強摸下體兩秒案」的地院判決書寫到:「被告於實行觸摸行為的歷程中,應未對告訴人施以違反其意願的強制方法」。這些法官到底如何認定被害人「尚未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或「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既然這些女性當事人都已經報警(舌吻五秒案)或「高聲斥責呼救而當場為警查獲」(摸胸十秒案)、「尖叫大喊色狼與現場民眾合力予以逮捕報警處理」(強摸下體兩秒案),這些求救報警的具體行動,難道無法證明當事人強烈感受到「性自主受到侵害」?還需要法官大人費心思量幾秒以後才算是「壓制被害人的性自主」?那被害人是不是應該要多忍耐幾秒、才不會因為反應過快、被法官認定為根本來不及被加害人強制?

受到輿論強大壓力後,彰化地院院長陳滿賢終於在7月7日(2008年)出面強調,法院合議庭在審理強制猥褻或性騷擾案件時,審酌的重點不是在於行為時間的長短,合議庭針對類似襲胸、摸臀及舌吻等案件考量的重點,在於行為是否合乎強制猥褻或性騷擾防治法所明訂的處罰要件。從院長的說明,我們強烈質疑彰化地院公然說謊,判決書中清楚寫著「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針對這種漠視被害人身體性自主權的法院,陳滿賢院長卻又要民眾勇於提出告訴,無疑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我們支持婦女新知的呼籲,強烈要求司法實務界應及早進行改革,捨棄落伍的法律見解,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教育。馬英九總統若要體察民情,就該從解決這些民怨做起,推動司法院的性別主流化,將司法體系徹頭徹尾改造一番,讓法官們好好上課!

(本文資料來源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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