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艾瑪

by 巫娜

當《斷背山」電影結束、字幕緩緩升起後,情緒滿載的我實在需要多坐一會兒。雖然身為異性戀女性,看到艾尼斯與傑克細緻、強烈但又壓抑的愛情,仍是感動不已。在這部片中我真的感受到當愛情發生那刻,性別(非異性戀不可的規範)真的可以不那麼重要。

還記得兩人在《斷背山」上,傑克說他不想再吃豆子,艾尼斯下次就把菜單換上自己所討厭的湯品;傑克在放牧時會望向營地的炊煙,在營地的艾尼斯也會遙望傑克的山頭;當傑克抱怨起牧羊的辛苦,艾尼斯馬上與他換班,這種心思與他後來對待妻子的態度差別甚大,愛與不愛可見一斑。

看著兩位男主角的愛情故事,我特別注意到艾瑪—艾尼斯之妻的處境,以及她和艾尼斯的婚姻。艾瑪於婚後第四年,在艾尼斯和傑克自《斷背山」一別後首次見面那天,親眼目睹了丈夫與眼前的陌生男人激動擁吻,那一刻腦袋一片空白,無法相信自己的雙眼,這樣的畫面她一輩子從沒想過。在目睹這一幕之後,她困惑、悲傷地隱忍數年,期間傑克每年兩、三次地和艾尼斯去山上「釣魚」,艾瑪對於他們的關係心理有數,直到他們婚姻關係結束後她才爆發出來。

我試著去同理她的心境,這確實是痛苦的過程。《斷背山」的故事背景發生在一九六o、七o年代,民風保守的懷俄明州,當她發現自己的丈夫不但外遇、外遇對象更是個男人,妒意、怒意與難堪,真教人難以抑制,心裡更有好多問號得不到解答。

我的丈夫到底怎麼了?我哪裡做錯了什麼?

我想,比起艾瑪和羅琳—傑克之妻,值得慶幸的是,如今我們對於同志已經不是一無所知,若當我撞見先生與男性朋友親密擁吻,至少那一刻我會知道先生是同志或雙性戀,他們不偷不搶不害人,僅是對於同性別的人產生情感慾望,如此而已。而愛上同性的事實是他情慾與認同的一部份,本身既非錯事,當然也毋需誰來為這件事負責任。

當然我會在內心倘血,走入婚姻,以為從此就得到幸福,原來從頭到尾都是假的?這太諷刺了,教人情何以堪,你/妳既然不愛異性、更不愛我,當初為何要結婚?

其實說到結婚,即便在今天,想婚的異性戀通常只要年過 25歲還沒有男女朋友,尚且可以感受到來自家長與親戚的壓力,更別說無法對家人出櫃或不被家人接受的同志,自然是萬般無奈、有苦難言,自己的愛情得不到外界祝福,還被要求和不來電的人朝夕相處,對她/他們來說,婚姻自始至終就不等於幸福。

儘管許多同性戀者最後也選擇進入異性戀婚姻,但我想沒有人會把一場親朋好友見證下的「人生大事」當作兒戲。然而要把它當作欺騙,或許過於嚴苛,因為早期媒妁之言、無戀愛基礎的婚姻最終能夠發展出深刻愛情的,數量與比例上不得而知,可以確定的是早年愛情真的不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尤其女人在缺乏工作機會的年代,若不結婚根本無法養活自己,而中國社會的男子若不結婚,斷絕血脈傳承的不孝包袱更教人喘不過氣。就算自己可以承擔一切生計與後果,家人、父母也無可避免地要連帶蒙受鄉里輿論的壓力。而這還沒考慮同志出櫃的問題呢。

眼看同志進入婚姻是沒有選擇的選擇,我開始懷疑是否我可以譴責同志丈夫的「外遇」或「不忠誠」,畢竟權利和義務是一體兩面,目前同志婚姻只有少數國家承認,異性戀社會連屬於同性結婚、同性伴侶間遺產轉移、貸款優惠、乃至手術同意書簽章等的合法權利都沒賦予,要如何要求同志履行不屬於自己權利的義務呢?在此並不是說不可以指責同性戀者的婚姻外遇,但這如果是以同志婚姻合法化之後來談,會更加合情合理,不是嗎?試想,如果今天的制度顛倒過來,我們不但要隱藏自己身為異性戀的身分,否則將在學校、職場、軍中、任何場所(如海灘上)受到沒來由的打壓與歧視,如經營酒吧就可能遭到惡意臨檢;也要小心翼翼試探家人的態度,否則難保會因為愛上異性而被家人趕出家門;年紀到了還要和一個你愛不來的同性結婚、居住一輩子,這樣的忠誠,誰真的能接受呢?

何況外遇的異性戀者何其多,如果今天艾尼斯是和女人發生婚外情,也許就沒那麼值得討論了?時至今日,協議或裁判離婚的數量日增,同志並不能成為「破壞家庭」的箭靶。我想,若我真的了解到自己丈夫愛的其實是男人,在現代的時空環境下,應當不會如艾瑪隱忍數年、默默承受,何不安排兩人開誠布公地談一談,給雙方一個重新選擇的機會,過去他若沒有與我相敬如「冰」,曾給我戀愛的喜悅,我想他就算是有誠意了吧。

想到現行的婚姻制度只適合身為異性戀者如我,若發現自己的配偶是同性戀,要怪罪的就應該是不友善的社會讓同志繼續隱身在櫃子裡,異性戀的婚姻制度讓同志別無選擇,而艾瑪、羅琳和任何一位赫然發現配偶是同志的異性戀,也全都是社會上壓迫同志的受害者。這當中如果呼籲同志應該為異性戀者著想而不要踏入婚姻,未免荒謬,若婚姻背後有金融、醫療、賦稅等制度以及整個社會價值予以維護,那麼就在生活周遭與我們一起為生活而努力的同志朋友也應該有相同權利獲得保障,讓我們承認傑克一生的心願—和艾尼斯回到斷背山共築牧場— 並不是什麼罪惡。

讓同志婚姻合法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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