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

by 伍維婷

事件:近來連續發生兩歲、三歲、六歲女童遭性侵,法官卻輕判加害人的三起案例,引發網友憤怒,目前已有超過廿七萬人在社群網站「臉書」連署,要求免職調查法官。兒少團體也忍無可忍,家扶基金會昨日發起「一人一信」行動上告馬總統;勵馨基金會不排除發起大遊行,抗議法官胡搞,要求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2010/09/03 中國時報 輕判色狼兒少怒吼一人一信陳情 還孩子公道)

因著法官輕判而引起社會公憤,進而捲起白玫瑰運動的發動,應是2010年年底重要的性別新聞之ㄧ。前述幾起幼童性侵案件,法官皆以被害人未表現明顯抗拒為由,對加害人科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使加害人刑度減輕。這樣的判決,嚴重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權,也違反過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趨勢。早在1999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將過去性侵害定罪所需的「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改為「違反其意願」。因過去「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常被被告律師拿來質疑被害人是否已盡力抵抗,以替加害人脫罪或減輕罪刑。而且,如此的要件造成的結果是,審判的不是「加害人的強制行為」,反而是「被害人已否抗拒行為」,這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才開啟修法。

Photo by Flavio@Flickr
Photo by Flavio@Flickr

然而,刑法修正至今已超過十年,但令人遺憾的是,竟然仍有接二連三的法官忽略兒童對性的無知、與無能力反抗的弱勢處境,將未明顯抗拒推論為未違反其意願,令人無法接受。

受性侵兒童經常被形容為「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ㄊㄚ們面對加害者的權利與拳頭不知如何抗拒與表達。在我國民法規定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刑法則是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法律對於行為人早有年齡考量,對犯錯的未成年人都有保護措施,為何這些恐龍法官對兒童被害人行為反應竟然毫無年齡行為概念?

此些判例其實反映法官對人類行為嚴重缺乏認知,且對於小小被害人造成更大的傷害,也因此,不論是躺在立法院20年的「法官法」,或是司改團體與婦女團體積極推動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均有迅速通過之必要。但遺憾的是,法務部到目前遲遲未能提出對應版本。

同時,性侵案件應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因性侵害發生現場,往往只有被害人與加害人,缺乏其他直接證據,更需借助專家證人的心理衡鑑。

人民的力量溫柔而堅定,即便以台灣社會現況,可能無法立即通過潔西卡法案或梅根法案,但司法系統仍可優先改進。近日揭露的判決凸顯司法審理系統,出了很大的問題,讓許多年輕無生命經歷的法官獨自承擔審理大任,而他們的養成系統,讓法官拘泥法條、咬文嚼字,此種毫無生命經歷、不食人間煙火或說孤立的自由心證認知審理系統,當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嚴重落差。司法機制如何回應人民的憤怒,大家都在等待。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研發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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