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性別意識的司法恐龍

by 吳宜臻

立法院於11月5日(2010)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來司法院將可成立少年及家事法院,專責處理少年及家庭事件。少年案件與家事案件的發生原因常具有高度關聯性,家庭功能不健全是少年性格偏差及行為異常之主因,而少年犯罪的始因又以家庭因素居大多數,在案件處理上,這兩種案件都需要結合社工、心理及輔導等領域,因此司法院希望能成立專門處理的專業法院,並且設置少年調查官及家事調查官,希望能協助法官調查監督相關必要事項及資料。

這個法案的通過,不知是否與前一陣子因為法官對兒童遭性侵案之判決引起的「司法改革白玫瑰遊行」有關?但是,專業法官真能解決這些人在司法案件中遇到的「司法恐龍」嗎?關於兒童遭性侵案卻被法院法官判決未違反兒童「意願」的法律爭議,之前已經有許多專家學者發表過,我在此不談,我想談的是大家比較容易忽略的家事事件,因為從民國96年以來,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每年受理的案件已經超過12萬件,到民國98年更超過13萬件,家事事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需要通過組織法成為專業法院並設置「家事調查官」?

日前,藝人賈靜雯案的法官在對梧桐妹的親權(在此暫以大家俗稱的「監護」代稱),是判決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但是「主要照顧者」為父親,所以這個父親是從女兒出生開始就不是主要照顧梧桐妹的人,而是身為母親的媽媽,這個父親在美國及在台灣的法院都坦誠,開始照顧女兒的時間是將梧桐妹帶到美國才開始,然而,這個到美國去的事件,本身就是一個遭母親賈靜雯指控是父親不法帶走女兒,在判斷子女監護權的最佳利益原則中的其中「繼續性原則」,也就是誰在最接近訴訟期間繼續照顧女兒,竟然變成法官一個重要判斷照顧是否妥適的指標了,即使是未得媽媽同意就帶走女兒。

法官性別意識有待強化。Photo by kanegen
法官性別意識有待強化。Photo by kanegen

我其實想談的是,是這個案子後面法官的性別偏見。賈靜雯是一個自己就擁有相當資產財力的母親,她有今天其實是堅強的自己所成就的演藝事業及財富。她的先生相較而言,就是一個比較倚賴其父母家產、事業的富家公子,這點至少可以從她的先生在離婚訴訟中還反訴請求分配賈靜雯的名下財產,並聲稱自己名下幾無可供賈靜雯分配財產即可窺知一二。但是,法官在聽取雙方在照顧扶養計劃中,對於她的先生的「父母」(注意:不是她的先生)如何可以提供美國豪宅給梧桐妹,照單全收,但是對於身為母親但卻同時是她的娘家的經濟主要來源及負擔者的賈靜雯,在被法官訪談的過程中,一直被以不信任的暗示方式表示賈靜雯的工作(或暗指收入)不穩定,法官用嚴苛的經濟條件來檢查賈靜雯有無能力承擔照顧扶養的責任,卻從來不會質疑她的先生的父母在經商也會同樣有不穩定的經營風險,甚至對於他的先生工作內容或生活方式,卻從來不會進一步詢問或不放心,我認為在這個過程中,即使經濟條件優於她的先生,而且家庭支持系統一樣是家人可以協助(注意:是協助,不是變成主要照顧),即使經濟條件相當的藝人賈靜雯都要敗下陣,難道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有交待這種潛意識認為「女性工作太忙或生活太複雜就是不足以勝任母職,但是男性工作忙無法照顧小孩,只要他願意撥出時間陪小孩已經難能可貴,何況有家人的支持系統」的性別偏見,這種法官的偏見難道有「家事調查官」就可以解決嗎?如果打開「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條文第27條,就可以知道家事調查官是服從法官之監督而執行職務,所以司法之所成以會成為恐龍的關鍵是法官。

曾經有法官表示,子女監護案件中,目前絕大多數都是判給母親比較多,所以法界普遍不會有性別歧視因為結果是母性保護居多,可是在司法實務操作上確實有讓人民感受到嗎?夫妻離異,如果有未成年小孩的監護待決,訴訟上雙方要向法院說明要用如何的扶養照顧計畫來爭取小孩監護權,我想問的是:究竟有多少案件是法官會想要去問父親,你工作如此忙碌,你要如何與小孩相處?你要如何調配時間?你可以加班少點?或是你要照顧還是你出錢就好?反而是,身為母親,如果要面臨到工作與子女照顧時,不只是她的先生的律師會做訴訟攻擊,或遭法官的質疑,甚至在家事調解有時都會被問到母親要如何調配照顧時間,還要特別去釐清自己工作忙碌不是因為不在乎小孩,即使母親與父親同樣有支持系統時,甚至母親若是加班比較多或是工作比較忙碌或事業成就較高的,這種質疑就從來不曾停過,曾經有一位律師說,她還遇過法院在協調會面交往內容時會要求母親承諾先把加班時間減到一定次數,這難道不是帶著性別偏見嗎?這個司法系統難道不知道監護權判給女性比較多的背後可能呈現多少女性面對偏見的犧牲與承擔嗎?

民國100年3月8日即將要召開全國婦女國事會議,因此政府準備提出了一份「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其中在「人身安全與司法篇」,在目前初稿中有一項「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司法相關工作人員養成過程應有性別意識、反歧視、多元文化、傾聽及同理等之訓練」,可是,如果我們認真看看各大學法律系所開設的課程,及考取司法官特考後的法官訓練養成課程,或是司法人員在職研習課程,也許,我們就會恍然大悟,為何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另外一隻恐龍又做出遠離人民情感的司法裁判!

(作者為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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