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縣市家暴中心運作談家暴法實施困境

by 姚淑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87年6月24日通過後,至今實施將近三年了, 在本法第八條中明文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家暴防治中 心就法律規定應結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民政等各單位共同為家 暴防治與保護業務努力。然各縣市中心主任雖然都由縣市首長掛名,但 實際參與業務領導與討論不多,各單位對召開聯繫會報業務,也形成互 為推事的過程,而且又在心缺乏人力、經費編列的情形下,家暴中心的 問題也頻頻出現。以下針對家暴執行困境與各界討論:

一、 縣市首長與主管的缺乏支持與認同。由於目前大部份經費預 算的編列大多為社政(社會局、科)獨立編列。但目前各縣市將 社會福利都視為現金福利發放,因此對於需要人力從事直接服務 的福利工作,相對形成吃力不討好的業務,也不容易取得主管的 認同。因此,防治中心縱使目前幾乎須集結大部份保護性業務, 但仍然無法有助於轉換成選票,所以在缺乏社政主管支持爭取與 首長認同情況下,防治中心的經費仍然無法提高經費與人力的編 列。

二、 部份縣市未成立家庭暴力委員會。成立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的目的是在制訂地方的家暴防治與保護政策,並透過委員會形成 加強網絡聯繫與問題處遇規畫。然成立委員會的縣市不多,就算 成立也未能未定期開會,致使委員會功能無法充分發揮。

三、 經費編列不足。家暴問題視為是家庭的問題,全國各中心開 案的家暴案件大約二萬五千件左右,佔全國六百六十多萬戶的家 庭的千分之三點七,除此經費還需編列預防宣導業務等。然各縣 市防治中心包括性侵害及家暴的業務費用,大多僅佔各縣市經費 的千分之一,可見經費編列明顯不重視中心業務。

四、 宣導業務無法顧及文化與城鄉的差距,偏遠地區更形成宣導 與服務的死角。目前防治中心的宣導模式,仍偏向與教育單位合 作,且大部分以城鎮為主,對於較偏遠的地區較無宣導的規劃。 如此惡性循環造成偏遠地區更無法取得資訊。

五、 對縣市特有文化差異敏感度不夠。由於各縣市文化屬性不 同,居民對於家暴案件的態度也有所不同,尤其資訊傳遞困難或 較有傳統保守思想的區域,家族的維繫程度也會較高。中心在服 務家暴案件時,應注意被害人是否需要承受被迫撤回告訴的壓 力。另外原住民居住比例較高的區域,因其家暴案件類型不一樣, 也須開發特有的服務方案。

六、 中心社政部門的問題。

  1. 部份縣市中心的社工員為主辦行政業務,不了解家暴案 件直接服務的問題︰中心的個案管理工作最後形成『資 料』的管理,而不是以個案為中心『人』的管理,更遑 論完整的追蹤服務模式。
  2. 人力配置不足或社工承受多種社福方案︰目前各縣市社 工人力原本編列就不足,而由於家暴案件的服務模式, 大多以轄區劃分,社工須承受轄區內所有社福方案,對 於家暴案件的無法專責處理或有較高的認同度。
  3. 社工人員結合資源能力不夠︰社工人員無主動積極開發 並結合縣市內的醫療、法律、諮商服務等各項服務資源。
  4. 中心缺乏制定開案與結案的標準︰防治中心的個案服務記錄,部份縣市雖有完整的開案內容,但缺乏個案追蹤服務記錄,甚至有些縣市 並無個案記錄,僅存通報表的統計整理。在家暴案件結案標準部份,通常以有申請保護令的個案為開案標準,若有個案中途撤回保護令及未訴求離婚訴訟的個案則結 案處理,未注意家暴案件的暴力循環特性,以及離婚不代表暴力結束的問題。
  5. 社工員面對龐大業務量和危險,致使壓力過大產生工作的倦怠感︰中心社工員除了人力編列不夠或業務量多元,致使社工員工作量過大,而且家暴案件還須承受加害人的威脅恐嚇,使得工作危險程度增加,因此社工員在無良好的壓力紓解下,容易產生倦怠而離職。

七、各支持系統本位主義過重,無法形成有效的網絡連結。家暴 防治中心業務不應只是社政的工作,還須警政、醫療、教育、民 政、就業輔導等單位的結合。然目前工作形態由於各單位本位主 義過重,而且認為家暴案件中被害人保護應是社政的重點,加害 人緝捕及保護令執行是警政工作,因此不管在經費編列或工作推 動上,都無法形成團隊整合,以致案件多由社政和警政承擔。

八、性侵害防治與保護業務推動受阻。由於各縣市性侵害案件量大約僅為家庭暴力案件的五分之一,又在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家暴防治中心合併之後,在個案服務與經費的人力與業務經費編列,都因案量的差距產生排擠效應。

因家暴防治中心應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民政等各單位共同為家暴防治與保護業務努力,以上雖然大多就社政單位的缺失提出檢討,然其他單位的實施狀況亦是問題頻傳。在此希望各單位間能打破本位主義,共同努力為家暴防治與保護業務開創更美好的明天。

(本文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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