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女性不得夜間工作才是真限制假保護

by 徐佳青

某年台北捷運公司招考工作人員,男女錄取名額限制三比一,婦女團體提出抗 議,捷運公司的回覆卻是「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午後十點到翌晨六點之間 內工作,而捷運公司因無法提供夜間住宿及交通工具接送,故只能將女性排到 日間工作,所以女性錄取名額只好降低。」為此每天進出捷運車站的乘客們不 妨注意一下,早晨六點半以前及晚間十點以後捷運是否有女性司機及服務員, 因為此一時段明文禁止女性工作,但女性乘客不用擔心,你若在婦女候車區「保 證安全」。

晚間十一點整點新聞,各無線電視新聞台女主播正精神奕奕的報導經發會順利 閉幕的重要新聞,勞工局長眼睜睜地盯著女主播,心裡大概矛盾的想著電視公 司違反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明天到底要不要取締懲處,不懲處儼然是包庇, 真的懲處時女主播恐怕要減少好幾個,又多了幾個失業人口,還有KTV、PUB、舞廳、電影院、百貨公司、醫院以及旅館等場所,晚上十點以後明明看 到很多女性工作人員違法工作,到底怎麼辦真是左右為難啊!

近十年來台灣經濟與社會高度發展,女性的教育程度與男性已經不分軒輊,但 是女性的就業率卻一直遲遲未能大幅上升,還一直維持在45%左右, 比起鄰近的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等國的女性就業率都低,這個現象除了 因為台灣女性社會角色的牽絆外(婚後及產後自願或非自願離開職場者眾),更 重要的是就業性別歧視與僱用不平等的原因,而過去勞基法訂立限制女性夜間 工作的規定,原本用意是要保障女性夜間安全及落實母性保護,然此一規定卻 反而常被企業主用來當作減少僱用女性的合法藉口。

其次,現今的產業結構受到全球化及科技進步的影響,許多傳統的勞動模式已 逐漸凋零,新興的服務業與知識經濟逐漸蓬勃發展,而女性在新興部門就業的 比例能否跟著大幅成長,是攸關女性就業率及經濟能力能否提昇的指標。而新 興科技或服務性產業的勞動性質變異很大,需要較為彈性的勞動條件,如果還 是墨守傳統勞動產業的規定,無異是讓台灣女性就業條件更不利,使得女性在 全球失業浪潮中面臨雪上加霜的處境。

但是否女性夜間安全及落實母性保護就可依此理由不管了,當然不是。女性夜 間人身安全的問題是近年來社會高度重視的議題,婦女團體長期向國家要求「夜 行安全」的基本人權保障,重要精神正是要讓女性無恐懼的享有夜間行動的自 由, 因此如果說女性夜間不得工作,這無異又是要女人避免晚上出門,或要限制自 己的行動,這種的邏輯推到極致是女性夜間應該乖乖待在家裡,而不是相對要 求國家應該改善治安,以及建立人性安全的環境,讓女性有更多行動與選擇的 自由。

日前甫閉幕的經發會中,一項與女性工作權益有重大關聯的決議是「部分放寬 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這個決議在經發會就業組的討論中最早取得共識,不論 是勞工團體及女性團體代表,或是勞動權益的學者專家對此都表露正面的看法, 並相當肯定此決議,主要的理由就是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可能成為婦女就業 真正的障礙而非保護。因此在推動促進女性就業的運動中,個人對於經發會的 決議也頗為認同,並期待勞委會能更積極消除不利女性就業的各種障礙,加強 並賦予女性工作者有更多協商能力及自主選擇的權利,避免女性未享其利先受 其害,再度淪落過時法令的犧牲者。至於母性保護的落實,相關主管單位及勞 工團體反而應該藉此機會加強監督企業體,以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讓懷孕及 哺乳的女性與嬰兒都能得到健康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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