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該修一修了

by 姚淑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自86年元月22日公佈自今已近5 年,目前各執行配合單位已面臨許多執行困境,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也已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其中對於性侵害犯罪有諸多修正之處,再者為配合台灣省 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行政程序法的施行。為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面對以上相關法規的制定,亦需配合修法才能使本法更臻周延。目前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 會面對這樣的問題與需求,於89年11月1日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中。

目前修正案內容主要重點如下:

一、重新確認性侵害犯罪的範圍,並增列軍人觸犯性侵害犯罪案件,對被害人應給予相同保護

刑法於88年4月21日修正,將第十六章章名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章」,並增列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章,對於性侵害犯罪有所修正。為配合刑法的新規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應予以修正。
除此,由於現行性侵害犯罪定義未能涵蓋結合犯及特別刑法之犯罪,例如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罪、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結合罪及特別刑法罪中軍人觸犯陸海空刑法第 八十七條犯罪,而法院以其他罪名處斷,是否還仍屬性侵害犯罪容易讓人產生疑義,因此修正為以觸犯罪名為主,不以法院處斷(判決)罪名為限。
另外,刑法二百三十三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應屬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範範圍,而予以刪除。
以上增修內容,以軍人犯性侵害罪之特別法的部分在現行條文未能規範,致使部分受害者蒙受不公平的司法對待,為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增加軍人犯性侵害罪的修關被害人的保護條款,然軍事司法體系雖爰以法律規定,能否落實法規,仍期待性侵害迷思破除和性別意識建立等相關訓練。

二、配合性侵害犯罪公訴罪的施行,逕行通報制度

新通過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定90年元月1日起,將性侵害 犯罪改成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特別規定醫療院所、警政、社政、教育及衛生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應立即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而通報內容應徵 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為主,不同意者應以犯罪事實或嫌疑人資料為限。
對於此規定在實務工作中,社政單位常面臨工作倫理之保密與法律規定的衝突,而其他單位較無此壓力問題,對此也形成單位間的合作衝突。因此,最後責任通報制度是否能以落實或仍以被害人告訴自主權為主,可能仍是難以解決的議題。

三、增列全國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保密規定

由於性侵害犯罪再犯率非常高,為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需 確實建置及掌握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加害人指紋、掌紋、相片、去氧核醣核酸紀錄。然現行條文中所稱之加害人定義,僅指觸犯性侵害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但 因性侵害犯罪在證據難尋、定罪率偏低的情況下,僅以判決確定之加害人為主,在實務操作中確為不足。
為配合該條加害人之定義,增列嫌疑人及被告對象,才能確實符合實務運作之需要,判決確定前蒐證的必要性。但為顧及被告人權及涉及人民隱私權,除增列保密規定外,在犯罪嫌疑人罪嫌不足或受不起訴處份及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所建立各項檔案資料應予以塗銷,以保障人權。

四、增列醫師、心理輔導人員於案件偵查或審判中有陪同和陳述意見的需要

性侵害案件於偵查或審判過程中,實務上需有醫師及心理輔導人員陪同或陳述意見的必要性,因此現行法律中僅有社工人員陪同或陳述意見的規定,不能切合實際需求,而爰以擴大適用範圍。
但對此增修條文,醫師、心理輔導或社工人員僅能達到陪同或陳述意見的功能,在實務上實為不足,如醫師、社工、心理輔導人員所陳述之意見,若能成為專家證詞或為專家參審,則更能提昇效能或提高定罪率,但對此規定或許應以其他法律(例如專家證人法)的制定來擬補其不足處。

五、擴大適用隔離對象與訊問方式

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其身心均承受重大創傷,且不因年齡差距有所差異性,但現行條文訊問隔離對象僅以智障者或未滿十六歲之被害人為主,無法擴及所有被害人,應予以修訂為適用於所有被害人。
再者,科技進步,雙向電視系統雖能達到隔離的效果,但仍有許多科技產品亦能達到同樣效果,例如單面鏡、混因設備等均能提高隔離的效用。
目前許多地檢署與法院均有此設備,但使用率卻是相當少,因此除有法律規定外,法官如何能強制性的使用或如何提高使用率,仍需司法人員能夠人性化的同理被害人。

六、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的修正

目前加害人出獄後之社區治療成效一直不理想,而且性侵害犯罪類型包括未成年、兩小無猜之性交猥褻等案件在內,但兩小無猜加害人之身心狀況與其他類型加害人不同,治療輔導方式應各適其所,依現行法規執行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是否可能形成行政資源浪費。
另外,現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加害人經鑑定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因此,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修正條文為經評估認為有必要者,再行治療或輔導教育。
然而,依照現行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發現許多加害人假釋出獄後,常行蹤不明或不理會法律規定,其接受治療或輔導教育的配合度極低。因此,特別加諸處罰規定,提高罰緩,並且規定主管機關有強制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的規定,並得有相關機關的強制執行配合和協助。
多年來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的問題一直被各界討論,修改法律的規定也不一定能解決問題,未來制度的方向是否參考加害人出獄後之公告制度或加強獄中 強制治療條款等,都急需再行深入的研究和法律即時的修正。除此對於目前性侵害加害人治療之專家不足的現象,政府相關單位應確實考量實務之需求,將培訓專業 之治療人員作為重要政策規劃。

當然,修正條文除以上說明外,仍有許多內容的修正無法一 一說明,可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的內容。另外,法律的落實能需相關單位的配合執行與經費的投入。所以,在地方自治經費統籌分配的情況下,中央空有 法律與政策的制定,若無地方經費的配合,仍有無法落實法律修正後預期的效能之憾。

(本文作者為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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