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檢視復仇式色情在台灣的困境

by 張凱強

隨著當代各類新興傳播科技及社交網路服務(Social Network Services)的蓬勃發展,實已深沁並大幅改變了世人們的日常生活與人際互動關係。然而,在享受科技所帶來的便利同時,我們亦不容忽視在這數位時代中日益嚴重的新型態性別暴力議題。聯合國婦女署於2015年即已明確指出,當代藉由數位科技的種種濫用行為,諸如駭竊(Hacking)、偽冒(Impersonation)、監控跟蹤(Surveillance/Tracking)、騷擾濫發(Harassment/Spamming)、招募引誘(Recruitment),以及惡意散佈(Malicious Distribution)等,實已加劇並擴大了各種對女性之暴力犯罪問題及其危害嚴重性。

未得當事人同意,故意散佈其性私密影像以供人觀覽,被泛稱為復仇式色情。photo credit : unsplash @Gabriel Santiago
未得當事人同意,故意散佈其性私密影像以供人觀覽,被泛稱為復仇式色情。photo credit : unsplash @Gabriel Santiago

網路暴力犯罪態樣中以復仇式色情犯罪最嚴重

而在眾多對婦女及女童的網路暴力(Cyber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犯罪態樣中,又以「未得當事人同意,故意散佈其性私密影像以供人觀覽」,此種被泛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的犯罪行為尤為嚴重。據諸多國家所做的官方與非官方研究調查均指出,「復仇式色情」案件約有90%的被害人都是女性,且經常係在前任/現任親密伴侶關係決裂後發生,被害人往往會因加害人憑恃性私密影像而遭受威脅,被迫支付贖金,甚或被迫發生性行為;又或因其性私密影像遭散佈流傳於網際網路及社群媒體,進而導致其「真實生活」如家庭、工作、就學等人際關係受到傷害,致生心理及生理上的創痛,過去亦曾發生被害人因不堪壓力而選擇自殺的憾事。

此種以女性為主要被害對象的犯罪態樣,實屬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及其第19號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19,以下簡稱GR19)中所稱的「女性受害比例特大」的性別暴力,且對於被害人所造成的身心傷害尤為嚴重、深遠而難以挽回。

多國修訂相應刑民事律法及保護配套以補現行法律之不足,我國卻無積極作為

此一新興性別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已備受國際社會重視,自2012年起,陸續有英國、日本、加拿大、以色列等國家,及美國與澳洲部分區域,積極檢視該國律法之不足,修訂相應的刑事懲罰、民事賠償與保護配套措施,並結合當地民間服務組織共同合作,以期遏阻犯罪,提供被害人應得之正義與保障。

觀乎我國現況,我國於2011年頒訂CEDAW公約施行法,使該公約規範及其相關解釋具備內國法化的效力,故政府自應有責採取適當而有效的措施(GR19/24(a)) ,以消除此一顯著且危害甚劇之對女性歧視暴力問題。然而,儘管婦援會自2012年起即多次提出呼籲,並於2015年創設「裸照外流不是你的錯」網站平台 ,並提供被害人免費義務律師團之法律諮詢。但我國政府至今仍未對此提出具體積極措施,恐未能落實公約課予締約國的義務。

首先,唯有對於性別暴力犯罪的問題現況具有確切的認識,方能有效制定相應且有效的防治政策,故國家應有責針對「復仇式色情」此種新興性別暴力問題,就其暴力程度、原因、後果及防治措施有效性等進行相關統計及研究(GR19/24(c)、(n) )。然而,我國相關司法與執法單位,至今均未曾針對因性私密影像而遭威脅或遭散佈的被害案件數進行統計,亦未進行或委託研究問題嚴重性或原因。

我國以妨害風化罪章散佈猥褻物品罪論處,法定刑度低且難有預防效果

其次,國家亦應檢視相關法規政策(GR19/5) ,確保基於性別暴力的法律均能充分保護所有女性並且尊重她們的人格完整和尊嚴(GR19/24(b)) 。但查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並未針對「行為人未得當事人同意而散佈其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刑事處罰;而按目前司法實務現況,典型的「復仇式色情」案件大多僅係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論處,不僅法定刑度過低,難生犯罪預防的效果,且妨害風化罪章實係為維護社會善良風俗法益,以散佈猥褻物品罪論處加害者的散佈行為,間接「猥褻化」被害人性私密影像遭外流的被害事實,亦隱隱意味著該被害影像係「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如此司法適用的結果,無法回應被害女性所遭受的權益侵害,更係對其人格尊嚴的二次傷害。

被害人遭警政、司法機關二度傷害,責怪與消費受害者的網路環境環伺

再者,當犯罪發生時,國家有責進行調查與懲罰,適時採取制裁(公約/2(b)),且保證政府當局和公共機構的行動都不違背「不採取任何歧視婦女的行為或作法」這項義務(公約/2(d)) 。然而據婦援會自2015年起提供直接服務的經驗顯示,有許多被害人均反應其向警政機關報案或至司法機關訴訟時,其案件並未獲得重視,甚或遭執法、司法人員在言語上的輕蔑歧視。

最後,性私密影像之所以會淪為「復仇式色情」案件中,加害人得以藉之對女性為控制、威脅或傷害的犯罪手段,就宏觀的角度分析,其背景亦係因社會色情文化將女性形容性玩物而不是完整個人,而這反過來又助長基於性別的暴力(GR19/11、12) 。當代網路環境不僅仍明顯具有譴責被害者的氛圍,甚且容任許多不肖網路使用者將被害人遭散佈的性私密影像不斷地點閱、下載,並轉貼分享,甚至藉此架設網站以營利。對此,我國政府亦應有責加強查緝作為,並積極透過多元管道的教育宣導,改變此一偏頗的社會觀念。

綜觀前述問題,突顯出「復仇式色情」問題在我國仍面臨著極為嚴峻且繁多的困境,實有待各界能進一步正視、認識此一議題,更有賴於政府採取積極作為,推動法律檢視修正工作,並精進犯罪懲處與被害人保護協助措施,加強宣導並深植性別平等尊重的觀念,方能有效落實此一新興性別暴力的防治工作,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暴力」之宗旨。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高級專員)

觀看次數: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