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為廷性騷擾,我們在乎什麼
by 網氏
從12月9日在個人臉書表達參選苗栗立委補選到因性騷擾案、12月25日在強大輿論壓力下宣布退選,短短17天時間,陳為廷的參政之路嘎然而止,也因為陳為廷自爆性騒擾掀起的公領域/私領域、大是/小非、政治改革/性別正義等等論戰,讓性暴力議題、性別權力不對等的討論有機會再度浮出檯面,可惜的是,隨著陳為廷的退選,可以深化討論的性暴力性別議題突然停止,究竟我們從此事件學習了什麼?哪些是追求性別正義者在乎的?
清學大學社會所研究生、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曾投入苗栗大埔農民運動反對大埔農地徵收案、反媒體壟斷運動與318攻占立法院行動,還有抗議苗栗縣政府不當徵收農地朝劉政鴻縣長丟鞋砸頭一案,歷經大小街頭抗爭,現今陳為廷已是家喻戶曉的社會運動人士。這樣的公眾人物一旦涉及性騷擾事件,部分人以吳育昇、柯林頓、金恩博士做類比,認為陳個人的道德瑕疵,無損於陳投入政治改革、傳承民主火苗的遠大宏圖,質疑有性騷擾前科為何不能參選,主張大眾應看到陳為民主社會的貢獻予以寬容;我們不禁想問,性騷擾真僅是「摸一下」的私領域問題?
我們知道,性騷擾的定義重點在於違反他人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騷擾行為,與雙方情感合意、金錢對價關係完全不同;在男侵犯女為多的父權體制中,性騷擾、性猥褻和強暴是性侵略、性暴力行為的不同樣態,性別研究學者羅燦煐指出,早期文獻絕大多數將性暴力動機歸因於「情慾衝動」,但最近研究則轉向為「權控動機」,認為性暴力是對女性的控制與宰制(註一)。所以,性暴力為性別權力不對等的表徵,結構性犯行已涉及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具有侵略及敵意傾向的男性,較有可能在違反對方意願下,對女性做出親密行動。羅燦煐同時引用台灣學者許春金和馬傳鎮的研究指出,調查服刑中的196位強姦犯,結果發現63%的加害人並未愛撫對方,67%加害人並未因強暴而得到性滿足(註二)。因此,性暴力加害人不因暴力得逞而獲得滿足,若有人以家庭因素合理化陳為廷性的侵犯行為,顯然這是不成立的。
陳為廷自曝性騷擾事件後,陸續又有受害人出面舉證,依陳為廷累犯紀錄,接二連三的性騷擾加害事件,絕不是「口頭道歉、供社會公評」得以淡化性暴力本質。陳為廷的性騷擾行為不應該無限放大,但其是否真心悔改、體認性、性別權力問題,需要社會大眾持續關注,也期待他能面對性暴力的本質,身體力行、言行一致再度取信於社會。
註一、註二:羅燦煐(1995)〈性暴力篇〉,《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