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散人家好嗎?離婚證人的告白

by 網氏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近10年來,台灣離婚對數維持在5萬至6.5萬對左右,面對年年居高不下的離婚人口,衍生出「離婚證人」的市場需求,亦即所謂的職業證人。

the couple. Photo by Betty Nudler
the couple. Photo by Betty Nudler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除了應有書面外,尚需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此為離婚的法定要件,其中又規範兩位證人資格,必須確認離婚夫妻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同時需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既有法令規定,又有市場需求,卻台灣的習俗文化卻認為當離婚證人就是拆散他人的姻緣,對離婚證人角色頗多忌諱,因此,產生了諸多傳言,例如,如果沒結婚就幫人家簽離婚,對自己的姻緣不好、會倒霉、當證人得收紅包沖喜……事實真是如此?

本期網氏,邀請分別有不同離婚證人經驗的Joyce、阿佳和小玥,與妳/你聊聊她們如何突破習俗迷思?以及她們擔任證人的思考歷程與精彩故事。

文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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