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初體驗
by Joyce
找我當證人的是我以前上攀岩課的同學克威(化名),以前常跟克威和一群朋友一起去攀岩或去溪邊烤肉,雖然大家互動熱絡,但私下沒什麼往來,所以當克威打電話給我的時候,我感到滿意外的。
拆散人家好嗎?
克威在電話裡開門見山說他需要幫忙,原因是沒有朋友想當離婚證人,於是被很多朋友拒絕,所以想到我,覺得我熱心公益,答應幫忙的機會應該很高,我想了想回他:「我先了解一下離婚證人是什麼,再回你電話。」
離婚證人?是公證人嗎?這輩子沒聽過,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就像擔保人那樣?但是跟人家又不熟,拆散人家好嗎?
拜google大神,我做了一點功課也請教同事,可以理解一般人不太想當離婚證人的心情,在傳統上一向勸和不勸離,幫人家離婚,真的感覺怪怪的。
離婚證人商業化
另外,在網路上還發現竟然有專業的離婚證人專門在收錢蓋章,蓋一次章從5000元到1000元不等,廣告打著24小時到府服務,可見市場有需求,但為什麼呢?可能有幾個原因,第一,對於當離婚證人來說,有拆散人家家庭的感覺,這沒人喜歡。第二,對於當事人來說離婚不比結婚,只能盡量低調,找親友不如找陌生人幫忙。第三,這生意只要收錢蓋章,不需要證照,皆大歡喜。
除了專業的離婚證人,我也看過有網友分享自己當離婚證人的經驗,但是好慘,他說當離婚證人會倒楣,諸事不順,連工作和戀情都沒了,希望有人能夠幫他解解運,但我看來跟這離婚證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只是,離婚證人的功能是什麼?蓋了章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離婚證人和公證人有什麼不同?
離婚證人與公證人的不同
離婚證人,是民法第1050條所定兩願離婚的要式之一。兩位證人必須對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才是有效的見證。離婚證人無需與離婚雙方當事人熟識,只要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擔任。
公證人,則與一般法律上所稱之「證人/見證人」有所不同。公證人在離婚協議中扮演的角色,除了確保離婚雙方的離婚真意之外,另外亦就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審認其適法性,必要時並向當事人闡明協議條款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說,離婚證人的工作主要是在「確保當事人離婚的真意」,而公證人的工作則主要是在「審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兩者的性質與功能是不一樣的(註)。
所以我不需要跟當事人熟識,但只要確保他們都有離婚的意願即可,至於老一輩流傳的蓋章衰三年,我倒覺得還好,收個紅包就可以了。
很快地我回覆願意幫忙,克威也很有效率地將時間地點都安排好了,到了見面這一天,雙方人馬都到齊,男方女方各帶一位證人,而公證人是克威的大學同學,現在當律師,他協助確認離婚協議的內容。
放下過去,重新開始
除了克威,其他人都是第一次見面,在這樣的場合見面,本來擔心很尷尬,但也許是因為生疏,或是為了避免尷尬,大家反而試著聊兩句,除了「正事」不談,現場氣氛沒有特別不一樣;當克威將協議書拿出來後,大家很快地蓋章簽名,在雙方確認內容後,女方跟證人朋友就先行離開,留下我跟克威和律師同學,我們聊攀岩和運動,喝杯飲料後,克威包個紅包給我,我們就解散了。
認識克威兩年多,剛認識他時知道他已婚,但每次團體活動未曾見到他帶著家人出席,也沒聽過他聊這方面的話題,當聽到他說要離婚,一方面是驚訝,但另一方面也猜想他一定很想解脫這段婚姻吧!為何不幫他呢?
那時我想起我的好姊妹跟她的男友,他們每天吵架,男生常偷吃,女生每天都在當柯南,晚上要吃安眠藥才能入睡,已經沒有信任基礎的感情是否還要繼續?我總勸她為自己著想,別再浪費青春,就算他們是夫妻,我想我依然會說同樣的話。
一紙婚姻證書,讓兩個人或兩個家庭彼此束縛、互相傷害,身為朋友能做的有限,而且大多數的人都盡量不插手感情或家務事,畢竟那是他們兩人之間的問題,但如果有天朋友開口需要幫忙,我考慮的不是傳統習俗或禁忌,我只要確定幫他們蓋了章後,他們可以放下過去,重新開始。
註:資料來源民間公證人民權聯合事務所 Minquan Notary Public Office 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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