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中的「母性保護」精神
199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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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勞動節那天,咱們立法院諸公送給女性勞工一份禮物(而且是三黨立委無異議通過!百年難得一見喔!),那就是勞基法第三十一條之一修正案,規定 「女性勞工於妊娠、哺乳期間,不得於夜間工作」;也就是說,女生從懷孕開始,一直到子女一歲之前,雇主不能要求她在晚上十點到隔天早上六點這段時間內工 作;而且87年底以前勞基法會擴大適用範圍,所以將來所有行業的女性勞工將都能受到此法的保障。
嗯!真是可喜可賀!罔市覺得像這種保護女性或母性的法條,真應該多多益善,女人生小孩的生理潛能,終於不再是一種懲罰了,真好!不過罔市我也暗暗擔心 著:「保障母性」的美意,會不會變成雇主另一種「排斥女性」的藉口啊?一定會有些惡老闆就想『雇用妳們女人最麻煩,以後還會懷孕生小孩,要妳們加班還會變 違法,那我盡量不要雇用女人好了!』,結果造成女性工作機會減少,那可就太糟糕了!所以罔市覺得,雖然最近通過一連串對女性有利的法案,不過主管機關的執 法標準以及社會觀念的教育也都應該加強,才能真正落實「保護母性」的精神!
我們可以提醒所有的雇主「你也是媽媽生的喔!」、「照顧媽媽就是為台灣的未來打下基礎!」,同時也設計更明確嚴格的申訴仲裁管道,來懲處惡意排斥女性的惡老闆,這樣子,原來的美意才不會被誤用歪解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