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女愛男又何妨

by 黃淑怡

2005年10月1日對一般人來說也許只是個平常的周休二日假期,然而對台灣的同志社群而言,10月不只光輝也帶著興奮與驕傲。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即將在10月1日周六於台北東區街頭熱鬧開鑼!

「同志,還敢這麼招搖!」許多人對同志現身遊行大大不以為然。而同志的消息在媒體的版面上,95%也都集中在社會事件版。生活中到處充斥男人與女人浪漫愛所堆砌成的愛恨糾葛,女女與男男的愛情被淡化與邊緣化,甚至很多人聽到同性戀一辭,就馬上連想到精神病、性病和犯罪。

筆者於今年(2005)6月時得知性別人權協會將舉辦亞洲首度的拉子影展(拉子是女同志俗稱),需要大量的翻譯志工。在一股熱誠的驅使下,毛遂自薦的寫信詢問主辦單位是否有需要義工的可能,便自然而然的陰錯陽差的第一次走入女同志社群。從幕後的影片翻譯到為期一週的影展開,筆者發現這些拉子們,就在生活中,以不同的樣貌呈現。

她們與一般人無異,皆是人生父母養,接受良好的教育環境,唯一的差異,只在於性取向的不同。女人愛女人,男人愛男人。同志跟你我一樣賺錢、繳稅,盡相同的義務,卻無法享受相同的權利。不僅被剝奪約會的空間,明明是屬於所有人民的公園,卻不定時的遭受警力取締「約會」。又如在職場易遭受歧視、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註)明明保障男性與女性的性自主權,然當同志向公權力尋求協助時,不僅遭受拒絕還被嘲笑羞辱。還有,異性戀者罹患愛滋病的比例高於同志族群,同志們卻飽受不公平的的醫療對待,以及被媒體無情的妖魔化、污名化及使用跟拍、偷窺、無匿名報導等恣意踐踏其人權,更尤者,同樣是感情結合下的婚姻卻不見容於社會亦不受法律的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難道有隱藏人人=異性戀的註解嗎?

醫學已證明女愛女、男愛男並不代表其人格的缺陷或精神的異常。普遍不等於絕對的正確;稀少不意味著偏差。女同志反而因尋覓伴侶不易,在感情的處理上比異性戀更為謹慎、對愛情的堅貞度也更加的強烈。

究竟黑巧克力比較甜還是白巧克力比較甜,一定是吃過才能下定論。在沒有真正了解同志的生活、樣貌時,豈能憑著刻板印象和媒體所建構出來的污名大肆批評、唾棄?

想像一個所有男人和女人都是異性戀的世界,男人=陽剛=愛女人;女人=陰柔=愛男人。那是個多麼單一、呆板和專制的圖像啊!下回當你在街上看見一對女生或一對男生牽手、摟腰、接吻,何妨投個善意的微笑,釋放尊重多元的訊息。正因為每一個人有不同的性取向,才豐富了我們的世界不是嗎?

註:係指民國91年5月15日修訂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台灣法律所指之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所 研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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