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法,在保護誰?

by yoyo

我的婚姻在不斷的肢體暴力,精神凌虐最後收場在他的第二次外遇。身心俱疲的在去年(2007)二月簽下離婚協議書,我在心寧上受到極大的創傷,健康也因為長期憂鬱 失眠變得非常差。只有小孩的笑容是我的唯一慰藉,還好爭取到小孩的親權。

我不知道記憶是幾歲開始,但是前夫施暴時,通常小孩是在場的。他似乎已經知道父母離異的事實。改姓這件事,我並不想勉強,希望等他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時再改。進幼稚園登記名字時猶豫了一陣子,但還是用原來的名字。幾次參與活動,或在路上遇到小孩的同學媽媽,他們一開口就叫:X媽媽X太太……為了不讓小孩難堪,我只是反射性的問好,心裡卻非常不自在,這樣的情緒小孩感受到了。有一天,我哄他睡覺,他忽然說:媽媽,我是姓W吧,我們明天天亮就去改好嗎?我的淚在黑暗中飆了下來。心,忽然因為他的敏感及懂事,全都揪在一起了。

原來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我以為時候到了,可以幫小孩改姓了,沒想到到了戶政事務所,才發現:立法院5月通過修改民法第1059條子女姓氏修正條文,開放父母雙方得在子女出生前以書面方式約定子女姓氏。同時,也把離婚後子女改從母姓變嚴。要改從母姓,一定要父母雙方約定書。我很想切割這段不堪回首的婚姻,但這個難堪的姓氏卻如影隨形。我向戶政機關提起訴願,被駁回。到法務部長信箱陳情,甚至指名向法律事務司長張清雲先生陳情,得到都是制式的回答,又建議我去內政部陳情,到內政部長信箱陳情,得到的一樣是制式的回答:要改姓就上法院。法官判定姓氏不利子女就可以改。「姓氏不利子女」,標準是什麼呢?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數,而且都是特殊到可以上報紙。

離婚後,原只想躲開傷害我的人。為了小孩我只好又去求前夫,他不斷的奚落冷笑,問我:「要我簽,你的『誠意』在哪裡?」我說:「你有什麼要求可以直接講。」他說:「誠意是看妳自己表現嘛!」表情和語氣都曖昧,我想他要的是錢吧!為了儘快結束不堪的婚姻,我沒有要求贍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我也沒有房子,還好娘家收容我,我還得養小孩。他怎麼也不明說到底要我有怎樣的「誠意」,最後不歡而散,只拋下一句:「你別想了,我絕不可能簽的。」

離婚後有親權的媽媽,不能替小孩改姓?這個法究竟保護的是誰?有多少對離婚是喜劇收場?要簽一紙姓氏更改協議書,是要這些無權無勢的單媽再度被踐踏嗎?小孩有著一個讓人想到就心痛的姓,將來在家中,也只有他的姓和其他人不同,對他的心理會有多大的影響?單親媽媽,繼親爸爸三天兩頭要被別人冠上錯誤的姓氏,真是情何以堪!這對一個家庭的影響有多大,立法者可以想想嗎?

新法之精神,是基於小孩姓氏從此是兩人互相約定而成,「子女的姓氏屬父母的權利之一」,因此嗣後要更改,亦需兩人都同意。但新法實施之前小孩的姓氏,是根據舊民法「子從父姓」,直接就決定了。當時單媽們沒有「權利」約定小孩之姓氏,為何現在還需檢具「父母約定書」更改姓氏?是否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精神,在新法實施前已遵循舊法登記姓氏的未成年子女,只要憑據證明「離婚」且「擁有親權」就可改姓?而且姓名條例第六條於92年公布實施後,原本單媽們及小孩享有可改姓之權利,而民法於96年5月修正有關子女改姓之相關規定卻剝奪了單媽們及小孩原來依法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因為法律一夕之間改變而剝奪人民既有的權利,至少應該有一個公告緩衝期,讓人民有機會去行使原有的權利才對,否則就違反了人民對政府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

這段時間,我感謝永遠支持我的父母,所以我還能在這裡寫這篇文章。相信更多無助的單媽在暗處為了更現實的問題哭泣。只希望立法者,能多體諒單親媽媽的辛苦,不要再用為德不卒的民法1059條,榨乾弱勢的我們。

(本文同時發表於婦女新知基金會「母親節從母姓徵文活動」部落格,台灣婦女網路論壇單親家庭討論區

觀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