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制,讓我們在婚姻外有別的選擇

by 徐蓓婕

這是發生在日本的真實故事,一對老婆婆分別喪偶,因志趣相投相依為伴,福島發生震災後家園全毀,雙雙被暫時安置在體育館,可是每一想到日後政府可能會以家戶為單位分發住所,二人要被迫分開總是難過不已。台灣災難頻仍,類似這種老來相伴、未婚姊妹淘同居、同性伴侶相攜相守數十載者比比皆是,均無法受到婚姻制度的保障,以致醫院探視、財產分配、保險受益等權益未能受惠。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經過了兩年的研擬,終於在2011年9月發布民法「伴侶制度」修正草案,其中包括:新增伴侶制度、修訂收養章以及「家」章的規定,並在10月21日召開發布記者會及草案說明會,以具體行動證明國家行政、立法部門的怠惰,也讓台灣朝亞洲第一個承認所有公民均享有自由、平等成家權利的國家路上,更邁前一大步。

一直以來,國家與社會對於組成家庭的想像,總是與婚姻綁在一起:少子化的解決方式是鼓勵結婚成家、人工生殖僅限婚姻關係中的一夫一妻、房仲廣告總暗示著有了婚姻買了房子就成了家,更不用說那族繁不及備載的社會福利,有多少是以「異性戀婚姻」為單位計算的。而伴侶盟所推出的民法「伴侶制度」修正草案,正是希望透過法制的修訂,逐漸破除成家必須與婚姻綁在一起的迷思,擴大親屬與家屬在我國法制上的身分關係基礎。以下簡述「伴侶制度」異於婚姻的幾個特別具開創性的制度面向:

一、不限性別、性傾向、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

無論是異性、同性情人或無分性別、願意相互扶持的朋友,都可以簽訂伴侶契約並登記為伴侶,依法及依約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二、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

現行婚姻制度不允許無過失離婚,導致實務上產生許多怨偶深陷於因為離婚困難所造成的悲劇之中。與此相對,伴侶制鼓勵親密關係中的人們好聚好散、允許單方可以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伴侶制度雖允許單方終止,但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則明定不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三、伴侶制正面肯定家務勞動價值,明文規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

伴侶制正面、明文地規範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讓實際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在關係終止時,有權利向他方請求家務勞動的合理報酬,以彰顯家務勞動的價值與雙方夥伴關係的公平性。

四、在財產及繼承權等事項,允許伴侶自行協議切合所需的條款:

伴侶制提供婚姻之外不同的選擇。Photo by zoetnet
伴侶制提供婚姻之外不同的選擇。Photo by zoetnet

與婚姻制度不同,伴侶制度不強制規定伴侶間的繼承權,對於這些財務另有規劃的伴侶來說,本草案秉持尊重伴侶自主意願的原則,將繼承權利之有無以及繼承順位等交由雙方自主約定,讓制度更貼近不同人的生命需求。

此外,伴侶制允許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他方子女的權利,且增設收養事件的反歧視條款,禁止法院以收養人之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氣質為由,拒絕認可收養,以落實同志平等成家權利。同時本草案修改「家」章規定,廢除傳統父為家長思維下的家的概念,肯認平等、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自主選擇的多人家屬關係以回應多人成家的需求。

說明會當天,眾多與會者表示相當支持此草案的精神,對於親密關係民主化的走向,更是充滿讚賞,也提出了許多有趣的問題,如:未來伴侶與婚姻的權利義務規範是否會越趨相同?伴侶制如何處理跨國伴侶的權利及義務?推動伴侶制度,是否會遭來保守團體的文化攻勢?也有同為伴侶盟成員的夥伴表示伴侶盟訂出「2016推法通過」的目標,是一個「負責任的」立法進程。這也確實是伴侶盟對於民主程序的堅持,伴侶盟認為,任何一個社會對話的機會都不能放過,任何相關意見都將有助於台灣多元家庭權益保障更趨完整。

立法不僅只是立法,更是一個社會教育的過程,伴侶盟相信能夠透過持續不懈的立法倡議行動,讓台灣社會看見多元家庭的存在與實質需求,並且喚醒麻木不仁的當局,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多元成家權利的國家!

伴侶盟版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度問答集、伴侶契約範本以及更多相關資訊,請見伴侶盟網站。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本文資料來源伴侶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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