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改稱婚姻補償金,有何不可?

by 網氏

現行民法規定,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無過失」、「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給付贍養費的另一方具有支付能力」等四大要件。隨著女性普遍接受高等教育、勞動參與率提升、雙薪家庭增多,雙方一旦走上分手離婚,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否仍符合當代離婚配偶的需求?又如何透過贍養費的修法,實踐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

如何透過贍養費的修法,實踐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Photo by Priscilla Du Preez on Unsplash

行政院會於2021年8月間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但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行使方式、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的事由以及給付程度的依據(參考新聞),目前草案於司法院會討論中。

公部門版本尚未出爐,民間部分,婦女新知基金會則從2020年起,展開贍養費的修法工程。婦女新知認為,現行的贍養費制度,緣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婚姻型態為家庭圖像,由丈夫負擔弱勢婦女的經濟需求,而離婚後弱勢婦女勢必陷於生活困難,前夫因此必須承擔照顧她的責任。同時,民法中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即使納入「家務勞動」的權衡要件,但其背後的思維結構仍傾向標籤化女性,難以在現代社會中,完善評價女性婚姻貢獻及其因「母職」所衍生的勞動力落差。

因此,婦女新知主張全面修正民法贍養費制度,將贍養費重新定位為「婚姻補償金」,彌補弱勢配偶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勞動力減損等機會成本,同時思考贍養費的請求數額、給付期間,以及請求權時效如何公平地彌補弱勢配偶於婚姻貢獻中所造成的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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