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倡議:修改不合時宜的民法贍養費規範

by 蔡曜宇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現代婚姻贍養費規範需要與時俱進。Photo by Mathieu Stern on Unsplash

現行法定贍養費的請求要件嚴格,必須要求贍養費權利人(編註:接受贍養費者)在婚姻中無過失、經歷法院判決離婚,並於經濟上陷於生活困難、無謀生能力才能請求贍養費。但是,這樣的制度目的及實務操作,是否呼應現代社會弱勢配偶的經濟地位?是否足以評價弱勢配偶因為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若答案為否,無法呼應社會需求的法律是否有重新改寫的可能性?從女性主義視角,我們又如何思考實質平等的法制以矯正弱勢配偶的經濟不平等地位?

現代婚姻圖像與婦女地位的變遷

現行民法的贍養費制度,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婚姻型態為家庭圖像,即由丈夫負擔弱勢婦女的經濟需求,而離婚後弱勢婦女勢必生活陷於困難,前夫也因此必須承擔照顧她的責任。可是現在女性知識水準與就業率都大幅提昇,也有不少家庭已跳脫過去家父長制思維,轉向雙薪的平等夥伴關係。即使如此,女性仍受到傳統觀念、社會結構和「母性」的影響,即使能在職場上大展長才,離婚後也有能力復歸職場,仍可能因為無法拋棄的「愛的勞動」而暫離職場,並在離婚後復歸職場時,面臨許多歧視與育兒勞動的雙重困境。

平等夥伴婚姻型態的贍養費想像

婦女新知基金會從2020年起,積極展開贍養費的修法工程。我們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即使納入了對「家務勞動」的權衡要件,但其背後的思維結構仍傾向標籤化女性,而難以在現代社會中,完善評價女性婚姻貢獻及其因「母職」所衍生的勞動力差額。唯有透過對贍養費制度的全面修訂,搭配現行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後,才能評價現代婚姻型態下婦女遭受的積極與消極經濟不平等問題。

當然,為了落實新型態婚姻關係下的「平等的夥伴關係」,我們也主張,當給付贍養費的人經濟狀況不佳、有權利取得贍養費的人曾有不當行為,或訂定贍養費之後雙方需要調整的情況發生時,贍養費的給付義務就應該做出相應的減免與調和。

唯有透過對贍養費制度的全面修訂,搭配現行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後,呼應現代婚姻型態下婦女遭受的積極與消極經濟不平等問題。Photo by Hutomo Abrianto on Unsplash

改寫贍養費的立法精神

基此考量,婦女新知將贍養費重新定位為「婚姻補償金」,彌補弱勢配偶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勞動力減損等機會成本,同時思考贍養費的請求數額、給付期間,以及請求權時效如何公平地彌補弱勢配偶於婚姻貢獻中所造成的犧牲。

我們主張,贍養費的請求數額除了考量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以及贍養義務人(編註:負擔贍養費者)的經濟能力以外,婚姻存續期間、弱勢配偶的工作能力減損情形、因應就業所需支出的教育訓練費用,或是贍養義務人本身是否須負擔過重的扶養責任等因素,都必須納入考量,謹慎評價因婚姻所肇致的經濟不平等問題,以呼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9號一般性建議的意旨,消除經濟弱勢之一方於婚姻解消後所帶來的經濟衝擊。

此外,「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與配偶雙方對婚姻的貢獻也有某程度相關,可作為贍養費給付期間的參考因素。又,為了讓贍養費的經濟補償關係止於現代婚姻中平等夥伴的兩人之間,新知版草案主張不論權利人或義務人任一方死亡,都將結束這場因婚姻所衍生的經濟補償關係,不得再請求贍養費。且基於離婚後雙方能好聚好散、讓彼此的財產糾紛儘早落幕、畫下休止符的理念,婦女新知也參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主張離婚時起兩年間不行使就不能再請求。

婦女新知主張,贍養費請求權時間限制從5年改為2年。Photo by Zoriana Stakhniv on Unsplash

贍養費修法的社會倡議與行動

2021年9月17日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共同舉辦贍養費修法研討會,邀請司法院少家廳、法務部等公部門同仁、家事法領域的教授、法官及律師們一同參與。感謝各方專家學者肯認本會重新定位贍養費為「 婚姻補償金」以評價婚姻生活貢獻所衍生的機會成本、及婚後弱勢配偶生活需求,亦讓我們了解本會的修法草案在學說體系、實務運作上所面臨的諸多難題。同年9月29日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在台北電台向民眾說明法定贍養費請領的困難及案例,法院適用贍養費的思維又如何囿於家父長制的思想;作為婦女團體可以如何改寫贍養費制度目的與架構,以符合現代人民社會的需求。

希冀於研討會與電台宣傳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能彙集各方意見、持續法案修正及倡議工作,設想更符合社會需求、實質平等的法制內涵,以修正不合時宜的贍養費制度、為失婚的弱勢配偶提供矯正不平等經濟狀況的解方。

(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副主任 )

贍養費修法懶人包一次看(婦女新知基金會實習生洪如靜製作):

  1. 為什麼要修法?
  2. 修法內容(請求數額、消滅事由、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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