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法律上的贍養費為何這麼難?
by 蔡曜宇
案例故事
大學時,小倫與小美便是班上同學熟知的「神雕俠侶」,畢業後也不負眾望踏入婚姻生活。妻子小美為了成全丈夫小倫的職涯規劃並兼顧家庭勞動及育兒需求,選擇在家當家庭主婦、打理家中一切、並育有兩名子女。
但經歷3年的婚姻生活,下班後小倫開始會因精神不濟對她精神暴力,自認身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不需要協助小美處理家務勞動。此時,小美想在育兒的空擋兼職賺點生活金,藉以擺脫丈夫的負面情緒,卻因為她選擇將生活重心放在家庭,雇主多有顧忌,無法給她滿意的薪資及職務內容。
若小美最後選擇離婚、重啟她的人生規劃,她可以向丈夫爭取贍養費,彌補婚姻生活期間的貢獻以及相應減損的工作能力嗎?
民法贍養費給付規定的困境
在現行的民法規定中,爭取贍養費的配偶必須無過失、經歷法院判決離婚、並於生活陷於困難,且給付贍養費的另一方具有支付能力,同時符合前述4個條件才有機會爭取贍養費!
如果小美具有大學學歷、且有兼職的經歷,法院會認為離婚後的小美仍然可以憑藉自己的學歷經驗找到工作,難以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條件,而拒絕小美的請求。
另外,有些法院會主張小美的親屬,若有資產可以扶持她的經濟生活,此時小美的需求狀況沒有那麼急迫,也不能請求贍養費喔。
另外,如果請求贍養費的小美,在婚姻中有外遇、對丈夫、公婆施以虐待等行為,被認定有過失,即便對婚姻有所貢獻,也不能向法院要求爭取贍養費喔!最困難的是,如果雙方透過協議離婚,就只能以契約約定贍養費的金額和給付方式,不能透過法院爭取贍養費的個人權益。但是,離婚的配偶如果相對弱勢、沒有相應的知識,就時常喪失她/他的權益,在離婚後陷於經濟生活的窘境。
婦女新知修法倡議的思考
有鑑於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希望現行民法除了肯認家務勞動的積極價值以外,也應該思考因家庭貢獻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等機會成本。如果夫或妻顧慮另一半的生涯規劃,選擇奉獻婚姻而暫離職場,此時她/他所作的選擇,是否應該由配偶共同承擔風險,是我們要一同面對的事情。
因此,近年來我們努力匯集各方專家學者的建議,希望不論任何離婚形式、婚姻中是否有過失,都可以因為婚姻所導致的勞動力減損在贍養費制度中被評價,進而達到實質平等的婚姻法制基礎。
(作者為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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