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不再男女有別

by 何旻燁

為了杜絕私下收出養可能導致的販嬰事件,2012年5月30日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新法規定,收出養媒合案件,都應透過合法之非營利機構才能進行。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或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才可私下收出養。

以愛為家,破除重男輕女觀念。Photo by Bridget Coila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台灣每年平均有將近2700件收出養案件,包括親屬、繼親、機構收養和成人收養。然而截至2011年為止,民間「私下收出養」仍佔整體收出養7成,只有約3成比例,是透過機構媒合收出養案件。

台北市社會局的統計則指出,北市過去每年平均有三百名孩子被收養,但新制上路後,2013年1至3月的法院裁定收養案僅剩三十多件,民眾收養意願明顯減少。到底影響收出養媒合成功的因素為何?收出養在這幾年來又出現什麼新趨勢和挑戰?

以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分事務所為例,從98年9月開辦的收出養業務來看,五年來,共有51收出養媒合成功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收養人都是因為不孕而想收養小孩,其中有的是先天不孕,有的是原本有小孩,但後來不孕;有的是年紀太大無法懷孕。

由於新法上路後,透過機構媒合收出養需經過評估、上課、媒合、試養、送法院裁定申請收養認可等程序,時間長達一年到一年半,有些收養人在進入這個收養程序後,認為程序太過複雜,和他們想像的不一樣,中途選擇退出;有的是家人不支持,也中途放棄;更有的是程序進行到一半,收養人本身的婚姻狀況無法持續而放棄收養。

此外,有些收養人也對收養抱持錯誤觀念,認為收養是一種權利,只要提出收養需求,機構就一定要滿足,事實上收養人是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由機構所選擇,因此在媒合過程中也可能被篩掉。

以台灣目前的收出養環境來說,相較於10年前已開放很多,收養人逐漸不再為了傳宗接代而收養小孩,在被收養的男嬰和女嬰比例上並沒有明顯差異,約佔各半;至於媒合成功的因素在於兒童的年紀與健康,勵馨在高雄甚至已出現兩個單身收養成功的案例。

以健康因素來說,收養人十分在意小孩是否健康,甚至連有疾病的都不能接受,身心有障礙的小孩大多只能送給國外的收養人,以瑞典、荷蘭、澳洲和美國最多。這可能和華人社會對收養的「家庭想像」有關,而且這種家庭組成是以血緣來認定,因此收養的小孩最好看起來和自己沒有太大不同。另外國人在意收養小孩的健康狀況則和國內社福制度不佳有關,收養健康的小孩在經濟上較無負擔。

此外,被收養的小孩以三歲以下居多,這也和收養小孩背後的「家庭想像」有關,因為三歲以下較好調教成自家人,和國外將收養小孩視為對社會的回饋大為不同,因此外國人不但樂於收養身心障礙的兒童,甚至更認為因為自己這麼做解決了社會問題而會蒙福或得道多助。

綜上所述,雖然國人在收養小孩這件事情上已逐漸沒有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傳統觀念,然而許多一線社工坦承,目前在收出養上面臨的最大挑戰是「身世告知」。囿於華人社會傳統上仍將小孩視為「財產」的觀念,收養人大多不願對收養的小孩告知身世,一方面可能暴露自己不孕的事實;二方面也怕告知身世後,小孩會選擇投奔生父生母的家庭,認祖歸宗,離自己而去。

這樣的恐懼也和傳統社會對家庭的想像有關,傳統上認為,家庭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一夫一妻核心家庭,只有一個爸爸和一個媽媽,而且父母與小孩之間有血緣關係。若我們能打破這種所謂「正常家庭」的框架,不以血緣做為組成家庭的基礎,而是以「愛」做為家庭的構成要素,如此一來,同時有生母和養母、生父和養父的家庭,就不會再被視為異類或不正常,當社會普遍能接受各種多元家庭的類型,收養人對小孩告知身世就不會再是難事。

勵馨在收出養事務上一直鼓勵「愛能克服一切」以及「愛的延續」,出養家庭是基於愛小孩,盱衡小孩的最佳利益,而將小孩出養給別人;而收養家庭也是基於愛而收養小孩,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特定目的,或視小孩為自己的財產,不能有自己的意見或獨立意志。當愛成為組成家庭的核心要素時,父母與子女間便能同時在關係中又保持獨立的存在,這種自由的愛才能改變家庭的定義,並讓家庭關係真正的延續下去。

(作者為勵馨基金會倡議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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