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一】少年性侵受害人為何不願意報案?

by 王燦槐

日前一則新聞報導,台東縣警察局調查發現,13、14歲少女最容易遭到性侵,占了將近一半性侵案件;另外,12歲以下的幼童遭到性侵情況也很嚴重。且加害者以熟識親友居多。

台東縣警察局婦幼隊表示,被害少女、兒童面對警方詢問時,經常出現手足無措、難以啟齒、生氣、難過、無奈等情緒反應,除害怕舉發後遭受家人指責外,更擔心家人受到法律制裁,而斷絕經濟來源,於是在擔心害怕的心境下,不願意站出來控訴及求救,這也是家庭內性侵害案件不易被發覺的主要原因。

在英國劍橋一處民宅外牆的性暴力文字。Photo by Devon Buchanan
在英國劍橋一處民宅外牆的性暴力文字。Photo by Devon Buchanan

從上述的新聞案例,可以看出少年性侵害的問題成為新的社會議題。但是這些未成年被害人,他們在被通報之後,是否願意面對此問題,進而報案,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

自 2001年起,在我國性侵害已改為非告訴乃論罪(除了夫妻間),性別平等教育法嚴格的要求老師知道後要通報,因此未成年疑似遭受性侵害的通報率大增,但是實際到警察局報案的少年性侵害案件,還是沒有達通報案件的百分之百。

為何這些已經被揭露的強制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還是不願意去警局報案?他們考慮的因素為何?有甚麼樣的因素,可以提高他們的報案率?我們發現社工員的法律諮詢,有一半的影響力。

根據桃園縣2013-2014年針對12-18歲195位性侵害被害人資料分析,有八成的被害人(81.5%)報案,其中六成(62.6%)是直接去報案,而不需經過社工員的法律諮詢,但有兩成是經過社工諮詢後,從不報案變成報案。所以,社工員的法律諮詢,大約有五成的功效,讓原來未報案的四成被害人,其中有兩成願意報案。而最易受社工員影響而報案的被害人當中,主要是經濟有困難者(30%),而社工員諮詢後還是不報案的人,其經濟有困難者只佔8%。

最後剩下約兩成(18.5%)的被害人還是不願意報案。甚麼樣的因素,讓這些少年被害人經過揭露,和社工員諮詢,還是不願意報案?分析他們的理由可以歸類為以下五大原因:三成(30.3%)是證據力因素,兩成(21.4%)分別是社會支持因素和創傷因素,另有一成分別是關係因素 (16.0%)和不覺得受害因素(10.7%)。

證據力的考慮是最大的因素,包含被害人覺得案情不嚴重、發生時間久遠、有其他方式讓加害人會受到懲罰和想私下處理(和解)等,都可以歸類為認為證據力不足而不想報案。

社會支持因素和創傷因素是次多的,社會支持因素包含:怕被他人知道、害怕家人擔心、家人禁止與不支持報案、家人不覺得個案受害等。創傷因素包含:不想生活被干擾或不願意再提,都讓他們不想在此時報案。

另有關係因素,被害人想原諒對方,和被害人不認為自己受害。

甚麼樣的被害人,容易有這些未報案理由?和被害人特質是否有相關聯?根據交叉分析發現, (一) 最容易擔心證據力而未報案的被害人是:年齡在15歲者,父母離異者,加害人是認識者;而加害人是成年者,則比較不擔心證據力因素。(二)擔心社會支持因素者是:父母離婚的被害人。(三)因創傷因素而不報案的被害人是:父母離婚者,加害人是成年者。(四)因關係因素而不報案者:被害人13歲,或加害人是未成年者。(五)不覺得自己是被害人而未報案的是:男性或 13歲、16歲、17歲的被害人。

進一步分析少年被害人未報案者原因,因擔心證據力、擔心社會支持、和不覺得自己是受害者而未報案者,主要和社會支持因素(年齡、父母離異、不是陌生人)較不足有關。而創傷因素和關係因素,則同時可能有社會因素和證據力因素的影響。然而,被害人所擔心的證據力,是否真為證據力,還是社會支持度的問題,或觀念的迷思?例如:對年紀較輕者、父母離異者、加害人是認識者等的特性,其實是被害人獲得的支持或教育不足所引發對證據力的看法,而不是像加害人成年或人數等這些會影響司法證據力的因素。可見給予被害人足夠的社會支持和破除社會對性侵害案件的迷思,有助於消除被害人最多的未報案疑慮。

如何訓練社工員及時給予個案有效的法律諮詢,其中需克服的,如何在第一時間,對父母離異的小孩,要特別積極的法律諮詢和提供資源,才能增加他們的報案意願。另外,就是針對男性被害人、加害人是認識者和未成年的案件,都要積極提供法律的支持。這些個案往往因為證據力容易不足而不願報案,這時若能引進修復正義的程序,讓被害人的報案多了一層誘因,是未來值得推動的方向之一。

至於有兩成的被害人因為創傷的因素短期內不想再談,這樣的被害人應該先給予生活或心理上的關懷,等待他們走出對創傷階段的否認期(註),給予充分的社會支持,然後再和他們討論追求司法正義的意願。因為是非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可以延後提出告訴,這也是法律考量被害人創傷的制度設計,這些被害人的報案還是可以稍後完成。

其次,司法體系應提供被害人周全的保護與支持:不願意報案的第二個原因是缺乏社會支持,其中包含司法體系過程的支持,讓被害人覺得報案將失去個人的隱私或被羞辱,都會降低報案意願。再次是性侵害預防教育的貫徹:在未報案的原因中,有被害人不覺得自己是被害人,可見對性侵害的概念和認識不足,因此要平時就讓少年了解自己的身體自主權,並且要責怪加害人而非被害人的正確觀念。尤其被害人多被認識的人性侵害,以致於不覺得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而不報案。承認被性侵是需要勇氣,需要協助,這也是我們對兒少要特別協助的部分。他們容易用防衛機制來因應問題,因為太小,無法有內在能力去正面因應問題。

註:不承認自己是受害者,是一種對自己經驗的否認,就是所謂的否認期。這是一種防衛機制,防止自己崩潰。

(作者為桃園縣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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