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條款2/4上路,準備好了嗎?
by 江妙瑩
「恐怖情人拒分手 丟汽油彈活活燒死女友」、「毒蟲掐死前妻 見妻解剖照面無表情」、「恐怖情人 利剪割喉 女友斷頸喪命」……一樁樁恐怖情人暴力殺害事件不停上演,法律如何周全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定義,將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將於今年2月4日正式上路,凡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戀人,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問題是,提供協助與保護的教育部、衛福部和警政單位等相關保護網絡準備好了嗎?
台灣於1998年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實施「家暴法」的國家。因應社會變遷、家庭結構改變,立院法又於2007年修法,擴大將未婚男女的同居關係或同性戀關係納入保護令的聲請對象,特別是將同性伴侶納入保障,視為「家庭成員」之一,這象徵台灣人權又往前跨了一步。
雖然法入家門了,可是,台灣仍將把暴力處理思維停留在「家庭」二字,忽視家庭以外的親密關係,以致校園或分手後的暴力行為卻經常得不到公權力的協助與福利服務。經過婦女團體與多位立委的努力下,立法院終於在2015年增列第 63-1 條「恐怖情人條款(註)」,並於2月4日起施行,同時,親密關係擴大到16歲以上保護範圍,將以學生族群居多,非同居者親密關係及伴侶的認定最困難,實務界還沒有一致性的標準,校園內對親密關係暴力的危險評估表也付之闕如,這些迫在眉睫的措施,行政機關似乎慢半拍,相關配套都還沒出爐!
長期提供家庭暴力福利服務的現代婦女基金會(以下簡稱現代)副執行長林美薰指出,在實務上,常可見到暴力的受害人和相對人彼此對情人的定義產生誤差,男的會認為「我們已在交往了」,女的可能會認為「我只是去吃頓飯而已,談不上談戀愛」,到底交往時間多長才算數?「難以肢體接觸為認定標準,沒上床不代表就不是親密關係戀人,親密的程度得視彼此承諾的共識」。林美薰指出,非同居親密關係的認定標準,由婦女救援基金會(以下簡稱婦援會)負責專案研究,邀集民間團體、社工與心理專業人員、警政、司法等單位開過多場焦點座談,凝聚共識。據了解具體結論尚未由衛福部公布。
負責非同居親密關係標準研究案的婦援會教宣組長王海玲指出,依據家暴法第 63-1 條所規範的親密關係伴侶,指的是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她說,首先判定伴侶雙方當事人對親密關係的認定是否一致,接下來再依據法條所規定的「以情感為基礎」和「以性行為為基礎」作為具體證據,因此處理原則大致依循以上三個程序作為客觀要件來審理。
如何評估性別暴力的高度危機狀態,林美薰說,一般家暴案件中的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已行之多年,針對年輕莘莘學子的危險評估表,現在由學者仍在規畫中。16至18歲的孩子大多在學,防治恐怖情人工作,她認為,教育部責無旁貸,事涉法律諮詢、心理輔導、陪同出庭、人身安全維護等等,必須與家暴中心、衛福部、警政署和社區等網絡合作,過去也有未成年性別暴力案件,教育部與其他單位的分工與經費分擔多以個案處理,如今法令通過即將施行,如何啟動網絡協同合作?林美薰說,教育部有必要儘速完成非同居親密關係暴力的SOP處理手冊。若是雙方當事人皆在同一所學校,受害學生要申請保護令,家長不肯,亦或家長要申請,學生不願意,校方要如何與學生和家長商討,這些都需要教育部協助學校建立與家暴中心分工的各項流程作業。
根據現代的調查與觀察,林美薰指出,談戀愛可說是每個大專生不成文的必修學分,一旦發生戀愛暴力或分手暴力問題,她/他們大多尋求同儕關係的協助,僅有7%找老師幫忙,甚至少於拜拜求神問卜的12%,她建議各級大專院校網站應開設親密關係暴力或性別暴力專區,提供有需要的學生隨時查詢與解惑。
註: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