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受虐兒少的司法正義路遙遙

by 江妙瑩

12歲女孩玲玲(化名),國小升國中開始連續7年,被繼父性侵上百次,歷經5年訴訟,28年的刑期最終竟是「無罪」。為聲援玲玲,一路陪伴她的勵馨基金會於8月8日(2018)召開「歸零法官?」記者會,勵馨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判決結果凸顯法官缺乏性侵案的基本認識,並主張:「建立性侵案件的證據法則」、「心理衡鑑結果,應交由專家證人進一步判讀」、「性受害證詞不一是常態」。同時,民間團體組成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也在13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屆滿週年之際,提出司法性別、兒少保護、法官檢察官評鑑等可立即執行的決議,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律,落實國是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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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內性受虐兒少的恐懼與無助

「一開始發生這事情是在我國小要升國中的時候,真的讓我一輩子都忘不了,那種感覺到現在都還一直存在,我甚至都覺得我很髒很噁心,我像行屍走肉的生活,就算拿美工刀劃自己的手都感覺不到疼痛。直到我來到了勵馨,我才知道什麽是正常人的生活,後來知道對方被判了28年、一直在找我,甚至危害到家人、社工的人身安全,我只好離家,那年我才剛滿18歲,最近又得知對方被判了『無罪』?我整個人都傻掉,從離開家裏到現在5年了,我等到的是『無罪』。」以上是玲玲親筆的自白,充分表達一名長期遭受家內性侵受害者的恐懼與無助,卻得不到司法的正義伸張。

玲玲委託律師賴芳玉表示,這是一樁以宗教為名的性侵害案,爭點包括最高法院與更一審判決認為:

  1. 證人並未親眼見聞強制性交之事實,欠缺關聯性;
  2. 證人證詞與被害人一致,欠缺實質補強作用;
  3. 心理衡鑑結果和性侵害事件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

性侵害是密室案件,對於更一審判決認定玲玲繼父承認以「面速力達母塗抹被害人A女鼠蹊部」,是「亦有可能係出於治療被害人A女病痛之目的」,賴芳玉表示實在荒謬!她激動說:「到底我們要被害人講出原本的事實,還是配合司法的遊戲規則?」更有甚者,若證詞前後一致,法官還會懷疑其可信度,「審判到底是審判了被告還是被害人?」不管怎麼樣,性侵受害者的證詞一致或不一致,在法庭上都被否決了,可見法官缺乏性別意識,「若按照這位法官的標準,所有的性侵害案件都不用進入司法了,婦團也只要陪被害人哭泣就好。」賴芳玉心痛的說。

更一審時,法院建議玲玲做心理衡鑑,玲玲也照辦。根據亞東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直至去年進行衡鑑時,事隔多年,玲玲仍有輕度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對與創傷相關之刺激仍會有過度警醒的傾向。但更一審法院卻又認定,創傷反應無法直接證明與性侵案件有關。紀惠容質疑,法官若讀不懂心理衡鑑,為何不邀請專家證人解讀「創傷症候群」與性侵害之關聯性,增強證據能力?

勵馨基金會召開「歸零法官?」記者會。勵馨基金會提供

法官缺乏對兒少性虐待適應症候群的理解

勵馨副執行長王玥好認為,法官對兒少性虐待適應症候群不理解,權勢性侵和熟識性侵這類案件和一般犯罪案件不一樣,受害的孩子會出現以下幾種狀況:

  1. 沉默不說:因恐懼而不敢聲張。
  2. 無助:因孩子和成人權力是不平等,而導致孩子無能控制情境。
  3. 引誘和適應:既不能控制虐待,只好學習如何適應。
  4. 延遲、矛盾和不確定的陳述。
  5. 推翻說過的話:在家庭衝突的反應或是適應機制瓦解,孩子可能會因對家庭矛盾、罪惡感而推翻原來說過的話。此模式最重要的是,它解釋了受害者所表現的行為是為了要適應悲慘的情形。

家內性受虐的孩子要站出來揭發惡行,需要多大的勇氣!長達數年的訴訟期間,為了家庭和諧,孩子的證詞可能發生前後矛盾問題,法官應具備性別意識、加強性侵案的理解。因此,勵馨疾呼,法界應建立性侵害案件的證據法則、心理衡鑑結果應交由專家證人進一步判讀、性受害者證詞不一是常態等訴求。

去年司改國是會議落幕時,民間組織引頸而盼的性別人權與兒少、婦女等權益,卻未能在總結會議12項重點議題中排上議程(見 司改國是會議看得到吃不到的性別正義)。13日於司改國是會議滿週年之際,10多個組織組成的「民間監督落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聯盟」,以「司改拖拉三大症頭,監督聯盟公開處方箋」為題召開記者會,提出了司法性別、兒少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官檢察官評鑑、司法科學、監所醫療、法院通譯、偵查不公開等領域為十大可立即執行的決議,認為這些改革措施多是不待修法,就可立即執行的,反而進度緩慢。呼籲蔡政府應加強改革力道,並期待立法院在下會期優先處理,不負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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