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思考六歲女童受性侵判決案
by 網氏
前一期網氏刊出「六歲女童,會說『不』嗎?」,獲得許多讀者的迴響,紛紛表達對司法官的不滿,對法官竟以女童當時無反抗,就認定加害人「未違反女童意願」,改以罪責較輕的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輕判3年2月,發出一股股民怨。人民有言論的自由,可是司法獨立審判更是民主國家寶貴的資產,倘若輿論審判干擾破壞了司法的超然性,又豈是全民之福?這是未成年受性侵判決案件不斷見諸報端後,值得大家一起深思的課題。
任何性侵害案件講求的是證據,今天(2010.09.06)新聞報導〈缺證據 女童性侵案改判無罪〉,法官認為,受害女童供詞前後不一,全案除女童的片面指證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無法證明加害人的犯行,因而改判無罪,這是六歲女童等案遭質疑判決不公後,又一性侵女童案獲判無罪的案例。司法案件的樣態千萬種,或許這時候該是我們拋開怨怒、冷靜思考,如何透過立法、修法,以及司法改革手段,共同為下一代的人身安全徹底把關。
近半個月來,數以萬計的民眾關注女幼童判決案,再次展現國人參與公共議題討論的熱情,民間團體防暴聯盟、兒福聯盟、家扶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和司改會陸續召開記者會,呼籲重視兒童人權,司法院、法務部,乃至馬英九總統面對這股強大民怨,也提出了積極修法的回應,決定釐清刑法第221條、222條及227條,有關性侵害犯罪以及未滿14歲不同年齡層受害者之間的關係。
同時,針對刑事案件處處講求證據,可是,兒童性侵害案件往往證據不足,無法進一步保障受害兒童的問題,勵馨基金會提出兒童專家證人制,佐助法官判決的建議,該基金會認為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顯的暴力脅迫,反而常是受制於加害者權力地位,所以不敢抵抗或被動配合,可藉專家證人的協助,澄清受害者受害時的心理狀態。
司法需要監督,在法律與社會期待產生落差的今天,逐漸形成國人的共識。法官法草案送到立法院10餘年卻遲遲未能通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因而提出「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取代爭議不休的法官法,該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法官評鑑機制是兩面的,透過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參與的評鑑機制調查後提出專業的評斷,讓覺得受到冤屈的當事人或法官都可以利用。
不論是修改法令補足法條疏漏之處,亦或建立專家證人制度、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在在需要每一個人持續關注與討論此一司法改革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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