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與法律,友善愛滋感染者有多遠?
by 林佑霖
2007年愛滋條例(全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後,衛生署開始一連串配合修法的法制工作,今(2009)年年底的愛滋關懷月在即,環顧新修的法規,我們想要特別提出來跟大家介紹,看看「提供愛滋感染者服務的工作者」,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感染,立法予以保障的背後原因與現實上存在的難題;以及「常遭到歧視、拒診的愛滋感染者」一直沒受到法律保障的困境。
從現在起,提供愛滋感染者服務的工作者,包含:醫生、護士、警察、法務等等人員,如果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感染了愛滋病毒,政府將會給予賠償。
只要了解愛滋的傳染途徑,我們就會明白,提供愛滋感染者相關服務,絕不會被傳染愛滋病毒。依據衛生署統計,台灣從未有因為提供服務而受到感染的案例。
我們不免會想:「既然不會被傳染,那麼,立這個法到底是為了什麼?」我們認為,是為了人們的害怕。人們總是害怕:「萬一不幸得到了愛滋怎麼辦?」,例如醫事人員粗心處理使用過的針頭,而被針扎,所以我們立了一個補償辦法,給我們恐懼的心一點安慰:最少要賠錢吧!
然而,當我們有清楚的愛滋知識,我們就會知道,真的碰到要賠償的狀況一定是人為的疏忽,而立法就是為了補救這種人為疏失的結果。可是,申請賠償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申請賠償金可能會一波三折
申請賠償金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被提供服務的對象所傳染。因為,每一位感染者身上的病毒,雖然都是愛滋病毒,但還是會有不同的變異程度。醫學技術上,也有設備可以分析。所以,申請賠償金要提出醫院的分析報告,作為證明。
可是,國內具有分析設備的醫院很少,分析費用也不便宜,而且很花時間。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間最多不超過五個月。即使真的發生要賠償的情形,申請人也不會很順利地獲得賠償金。
立法只是補救措施,最重要的是,工作人員別粗心大意,例如,醫事人員按照正確的醫務流程,才是立法者最希望看到的。
工作執行上,既然只有人為疏失,才會被傳染。那麼,愛滋感染者被歧視、拒診的問題為何仍時有所聞?
從過去到現在,常遭到歧視、拒診的愛滋感染者,一直沒有被發掘與重視。
依法律規定,對愛滋感染者歧視、或者拒絕為愛滋感染者診療,都是會被處罰的。可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被處罰的實際案例。
我們認為,原因是,法律只想到了處罰,沒想到感染者弱勢的處境與心境。歧視或拒診,經常是難以舉證的,有時拒診理由聽起來又不像是拒診。等到事發之後,感染者又擔心跟衛生局投訴,媒體會來採訪,造成二度傷害,因此裹足不前。因此,歧視與拒診,一再重演,惡性循環。
衛生局要主動發掘違法事實,也有困難。制度上,發掘違法,對公務人員的績效沒有幫助,還不如多抽一管血作篩檢,對考績來得有用;同時,目前也沒有制定相關如何發掘違法的作業手冊,可供依據;甚且,即使真的發現違法,常常也面臨沒有足夠證據的困境。
我們建議衛生署修改績效考評標準,訂定相關作業辦法,改變衛生局的工作方向。在與感染者接觸時,多詢問是否有權益問題,才會有助於發現違法事實,並透過處罰,來落實愛滋條例的立法精神。
靠近愛滋感染者的法律
法律上,一再承認感染者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障,可是事實往往不是如此。感染者權益問題一再被政府歸類為衛生署管轄,實際上,其他部會也會碰到,例如工作問題,感染者會向勞委會反應,可是勞委會並不循愛滋條例方式處理,而是按照一般勞工調解程序,顯然各部會都需要了解愛滋條例的感染者申訴規定。同時,政府長年來的教育宣導,也沒有真正落實愛滋條例中提到的反歧視內容。然而,要達到反歧視的效果,必須教育者自己先有反歧視的觀念。目前,除了衛生署的計畫有與民間愛滋NGO合作外,許多部會的宣導工作,僅只是發送傳單,或疾病防治內容的演講,與民間愛滋NGO的連結很少。當各部會、民間非愛滋NGO與愛滋NGO的合作、連結更密切,反歧視議題才能真正觸及社會各層面。也唯有真正了解感染者處境,接納感染者,法律才能更接近感染者的需要。
(作者為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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