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們來一同討論要住哪裡!
199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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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在4月10日(1998)宣告民法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夫或贅夫之妻有最後決定權)」的規定違憲,應於一年後失效。往後,嫁夫不會再被強迫隨夫居,太太也擁有自行選擇居住地的合法權力了!
呼!真是謝謝所有不斷努力的婦女團體,這下子,枉士才敢開始慎重考慮要不要結婚了!枉士發覺,在許多現有的法律規範裡頭,女人一但結了婚,地位就一落 千丈;不但沒有選擇居所的權力,在83年與85年釋憲以前,小孩的監護權、夫妻的共同財產等,也都屬於丈夫的。民法「從夫居」的規定,讓隨性慣了的枉士充 滿擔心,現在跟男朋友吵架還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又酷又瀟灑,至於結婚之後,就算受了委屈可也不能隨便跑回娘家訴苦,搞不好會被按上「惡意離棄」「不履行同 居義務」的罪名,莫名其妙地被「休掉」,所以還是不結婚為妙!不過這次釋憲後,枉士給男友不結婚的理由也就不成立嘍!
有人說「清官難斷家務事」,法律怎麼可以管到人家夫妻住哪裡、怎麼分錢、要在哪裡「履行同居義務」的貓狗小事?枉士我覺得,婚姻運作當然得靠我們兩口 子自己去協調溝通、相互體諒與尊重,不過法律(應該)是促進公平社會運作的底線,「當愛已成往事」時,女人能仰賴的也還是一套公平的判準制度吧!
親愛的 honey,我們結婚吧!至於婚後要住在哪裡,咱們可得一起好好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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