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結婚,也需要「姻親」嗎?
by 王浩翔
2019年,同性婚姻通過,然而專法的規定與民法仍有不少差異,「姻親」即是其中之一。
同婚專法無法準用民法姻親的規範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俗稱同婚專法)草案第五條的說明三即寫道:「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彷彿帶有某種安撫性質般回應了反同團體:同性結婚不產生姻親關係,從而與異性「婚姻」有所差別。而對於同婚專法無法準用民法第969條姻親的規範,法界人士或性別倡議團體對此則有不少回應,其論點多圍繞在法律規定上,諸如:家暴保護令的聲請[1]、公務員的利益迴避規範[2],或是姻親背後的人倫秩序維持[3]等。誠然,以上的討論皆有其重要性,也探討了法秩序邏輯一致性的問題,然而這些討論卻似乎較少聚焦在對於「姻親」背後性別意義的思考,例如:為什麼會有姻親關係的產生?姻親所隱含的性別意義為何?還有,我們結婚就一定要有姻親關係嗎?如果要有,能以什麼樣的面貌呈現呢?
父權體制背後運作的姻親邏輯
著名性別研究學者張小虹在「親屬單位終結者?」的演講[4]中,曾這麼說道:「在異性戀宗法父權如此嚴密運作的當代,同性婚姻反而成為異性戀婚姻的照妖鏡,讓他們現形。」因為在異性戀宗法婚背後其實仍暗藏了不少父權體制的運作邏輯,例如以父系血緣關係作為親疏遠近的依據,而姻親關係的生成即與父權體制的宗法婚有相當密切的關聯。張小虹在演講中即以前法務部長邱太三於釋憲言詞辯論時,舉出同性婚可能遇到的問題:
- 祖宗牌位要寫考考、妣妣?
- 發訃聞的時候,到底該寫媳婦還是女婿?
- 婚禮的時候,到底應該叫新娘還是新郎?應該叫男方主婚人還是女方主婚人?
以上三個例子即涵蓋了異性戀宗法裡最重要的三個面向:祭祀、喪葬、婚嫁。
易言之,因婚姻而生的姻親關係,其背後的父權體制邏輯為:婚姻實以男性為主體,女性則為婚姻中的從屬,當女性(宛如財產般過戶)「嫁」至夫家,才有了父權社會秩序中的「名分」:女性從此成為了某位男性家中的妻子、媳婦、母親。如此,生時需能進夫家廳堂,死後才能進得了祠堂。
身邊有朋友即提到,當她一結婚,馬上就從「郭小姐」變成了「陳太太」,彷彿過去的「自己」從婚姻中消失,搖身一變成為了某人的另一半。
類似的故事,也發生在我母親身上。她和父親婚後,生活裡便多了公婆、大伯、小姑和妯娌,而昔日的張小姐變成了王太太,迷失在鎮日的柴米油鹽之中。以前我曾聽聞她向我抱怨婚姻生活中的諸多委屈,但那時候還不懂得父權宗法婚背後複雜的性別政治樣貌,因此也未能瞭解母親所受到結構性、制度性的壓迫。可見姻親關係乃是父權宗法婚底下的產物,而且極為性別不平等,尤其對於女性而言,更是極大的箝制與束縛。也難怪近來有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姻親專法」的提案(註五),主張「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足見姻親對於不少人而言,根本就是一場可怕的夢魘。
誠如張小虹於演講中所提醒的,「當一對男同志或女同志站出來說我們要結婚,歷史的大門就被打開了,我們不只是要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婚姻的大門,我們還要徹底翻動那在平等婚中的不平等,哪些藏在異性戀父權宗法婚姻裡的魑魅魍魎。」
要同樣擁有「姻親」規定,同婚才「平等」嗎?
婚姻平權不只是提供同性婚姻權而已,同時還可以對現有的婚姻制度進行反思,甚至是解放長久已往婦女在父權宗法婚裡的女性權益。使婚姻成為個人權益的展現,而非父權秩序的一部分。
至於「姻親關係」,則不應該只是責任義務、法律上各種禁止的標的,或是一紙僵化條文的規定,而是大家情感上的連繫與人際關係的擴充。以我自身為例,我先生的妹妹便常邀請我跟先生一起到她家用餐,有時還會一起看電影、逛街,或是一同度過各個大小節日。彼此參與各自的生活,而我們的關係也就在一點一滴的互動中形成意義。或許,結婚之後,兩個不同家庭裡的人們,可以試著從「關係」出發(而非僅只是法律上的規範),形成一個平等的人際樞紐,相互生活、彼此肯認,從而讓婚姻自宗法婚進入平等婚的時代。
那麼,要同樣擁有「姻親」規定,同婚才是「平等」嗎?還是我們其實可以有不同的婚姻樣貌出現?這些都值得大家進一步深思與討論。
[1]葉冠妤(2020年6月18日)〈同婚未準用「姻親」 遇家暴無法聲請保護令〉,《聯合報》。
[2]王怡蓁(2019年02月21日)〈肯定政院版本精神 民團:姻親規範仍不完備〉,《上報》。
[3]張會(2019年2月21日)〈施行法哪裡有問題?同性婚姻的「姻親」與「收養」〉,《極憲焦點》。
[4]張小虹(2019年10月13日)〈親屬單位終結者?〉,《拾穗講堂》。
[5]「姻親專法」: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 提案內容。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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