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不友善的城市背書?

數日前有一則新聞:一名住台北市的婦人由於公車司機超速、加上道路顛簸,導致她從座位上彈出而脊椎受傷無法復原。婦人請求賠償,而法官認為她自己也該 負擔1/3的責任。什麼樣的責任?法官認為這位婦人作為公車乘客應該要能掌握路況,並且隨著公車的行車韻律搖晃(法官並且親切的在鏡頭前示範應該如何跟著 公車的韻律擺動)。結論是,由於婦人的乘車工夫不周到,所以即使應得賠償,但仍須負1/3的乘客責任。

這位法官的觀點如何?我只能搖頭說她是本末倒置,沒有基本的人權知識!法官非常「務實的」把道路的顛簸、公車司機的超車超速等視為理所當然,很自然的 乘客應該把這些納入公車乘坐守則中。然而,道路的顛簸非乘客所能控制,公車司機的開車習性也不在乘客掌握中,即使我們消極的接受現狀並加強個人坐公車時地 應變能力,仍然有可能在坐位上緊握住把手時被緊急煞車的司機給摔了出去!再者,北市道路不平、公車司機不守交通規則的帳竟然可以轉嫁為乘客的乘車責任,真 是令人嘖嘖稱奇啊!!!法官的任務是在維護權力受損的人替她們把公道討回來,然而這位法官竟然替加害權益受損的人背書,叫受害人自己反省一下坐車技巧!

法官這個行為不僅承認目前社會對弱勢群體(老人、孕婦、小孩)的粗暴,更公然的宣示了我們的社會設施是以青壯年齡的優勢群體為服務對象。一個最明顯的 例子便是我們的交通號誌設施。如果大家注意去算時間,我們的行人通行號誌的時間是依照青壯年族群的過馬路速度(輕快、迅速)設計的。所以老人小孩和孕婦經 常要小跑步過馬路以免危險。其實,這使得行動不便的他們安全更堪慮。依照這位法官的判準,社會弱勢群體應該體認他們對青壯群體所造成的負擔,並且盡力去減 輕這個負擔(以這次公車乘坐韻律為例子)才配生活在這個不友善的社會中。

我不禁要悲哀的設想﹐若有一天,一個老太太在綠燈亮時過馬路,卻因為行動遲緩從綠燈走到紅燈亮起而被車子撞倒,這時我們或許會看到這樣的判例:「老太太因為過馬路太慢﹐妨礙汽車通行而被撞﹐法官有鑑於老太太過馬路技巧不好﹐判老太太應負一半的責任。」

這個社會是不友善的﹐而「笨拙」的人最好別進住﹐這是我從這個法官的判決中讀出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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