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育嬰假與考績
199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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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說,妳的產假只要休滿四星期之後,「就」可以依照個人健康狀況選擇恢復工作;官方版「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說,妳只要受雇在一個超過100人的 公司裡頭,「就」可以請育嬰假,老闆說,妳請產假的話,增加了其他同事「額外」的工作負擔,所以考績要打乙等……
工作中的女人想生小孩似乎不是一個輕鬆的決定,究竟台灣提供母親一個什麼樣的勞動環境?在法令制度與考績的評定上,存在著什麼樣的漏洞?請看本期的專題討論,告訴妳如何解讀職場歧視,見招拆招,思考其他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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