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law:震災後婦女法律Q&A手冊(伍)
伍、我想為地震中失去親人的孤兒盡份心力–收養
by 婦權基金會
例1:婉君、世華夫妻倆育有一子雯雯,三人同住埔里。921地震當日,恰巧雯雯北上與爺爺林阿水同住,所以婉君、世華雖不幸罹難,雯雯卻逃過一劫。不過林 阿水因獨子世華及媳婦的過逝而悲傷過度,竟中風住院,留下雯雯無人照料。林阿水隔壁鄰居陳愛嬌,三十五歲,未婚,很想收養雯雯,不知可否?又應如何辦理收 養手續?例2:德昌、美足育有三子小如、小智、小文,平日全家均靠德昌種水果販水果維生,921地震,德昌不幸往生,倘若美足無法獨立扶養三子長大,欲將其中小文出養,而德昌之父陳來富不同意,美足可以單獨出養小文嗎?
【妳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收養之要件
依照民法的規定,收養須符合以下的要件:
一、積極要件:
- 收養者之年齡、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民法第一○七三條)
- 有配偶者收養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民法第一○七四條)
- 有配偶者被收養時,應得其配偶之同意(民法第一○七六條)。
二、消極要件:
-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民法第一○七三條之一)
- 直系血親。
- 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不在此限。
-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份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系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 除夫妻共同收養之情形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一○七五條)。
收養方式
依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辦理收養,應依以下之方式為之:
- 應以書面訂立收養契約。但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者,不在此限。
- 被收養人未滿七歲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人為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若無法定代理人者,亦不在此限。
- 應經法院認可。
收養之效力
依照法定之方式,辦理完成收養之手續後,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關係,依照民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即與婚生子女相同,而養子女即與其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中斷。
案例1中,三十五歲未婚的陳愛嬌,想要收養雯雯,前提是愛嬌與雯雯之間必須具備前述收養的要件。在本題中,因愛嬌與雯雯無親屬關係,且未婚,故最重要的是愛嬌必須大雯雯二十歲以上,即題中之雯雯,如果已滿十五歲,則愛嬌就無法收養雯雯。
接下來,雯雯之父母皆亡,故林阿水以雯雯之同居祖父母的身份,依民法第一○九四條,為雯雯的法定監護人。依民法第一○九八條規定,監護人即為被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因此案例1中,雯雯如果是未滿七歲,則法律上不考慮雯雯的意思,而由林阿水代雯雯就此收養契約為意思表示,若林阿水同意,而又有書面契約及經法院的認可,陳愛嬌即可收養雯雯。若是雯雯已滿七歲,則尚需得雯雯與林阿水之同意,方可成立收養。
案例2中,德昌與美足為小如、小智、小文之父母,依民法第一○八六條,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應共同為之,有一方不能行使者,由他方任之。
因此,小如、小智、小文之父德昌死亡,依法仍有其母美足為其法定代理人,是故關於小如、小智與小文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仍由美足任之。
故當美足以法定代理人之身份,依照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代為代受或同意小文之出養時,此亦屬對小文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依法自可由美足單獨行使,將小文出養。德昌之父陳來富依法並非小文之法定代理人,故其不同意小文之出養,對該出養行為並無影響。
惟若小文之養父母對小文有疏於照護或虐待之濫權等情事,陳來富自可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條以最近尊親屬或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