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law:震災後婦女法律Q&A手冊(陸)
199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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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921地震後,我的丈夫生死不明–死亡宣告
by 婦權基金會
例:心玫與立民分居近四年,立民一直獨居在南投埔里,921地震時,立民的房子半毀,唯迄今一直未尋獲立民,也未挖掘到立民之屍體,心玫可以繼承立民之遺產嗎?心玫何時可以合法再婚呢?心玫能否取得慰助金?
【妳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死亡宣告之意義與要件
-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律上的死亡,除了自然死亡之外,對於失蹤人為避免其相關法律關係,長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故設計了死亡宣告的制度,使失蹤之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以終結該失蹤人住所地為中心的法律關係。
- 民法第八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但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人後,為死亡之宣告。
故案例中,立民之失蹤乃因遭921大地震所致,應屬法律所謂之「特別災難」,而導致立民之房子毀壞之921大地震發生後,應即屬該災難終了,故一年 後,如立民仍未尋獲,則心玫可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於死亡宣告判決確定之時,在法律上即表示立民已死亡,心玫自可繼承立民之遺產,此時,心玫亦可合法再 婚。
政府對因921地震罹難者發放之每位一百萬元慰助金,依目前行政院所公佈的規定來看,其申請所需之證件為申請書及死亡證明。對於失蹤者,雖尚無法取得 其死亡證明,但政府為便民起見,只要受領權利人,開據切結書,保證日後如失蹤人有生還之情事時,必返還已領之慰助金,則可以此切結書代替死亡證明,並同申請書具領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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