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law:震災後婦女法律Q&A手冊(柒)

柒、地震後,我名下的房子全毀了–夫妻財產

by 婦權基金會

例:玉芳與國超感情不睦,已分居一年,玉芳名下的房子由丈夫國超長期霸佔使用,在此次震災中,玉芳的房子全毀,國超可以向政府請領房屋全毀或輔助租金的慰助金嗎?

【妳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現行民法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故絕大部分夫妻都適用聯合財產制。在聯合財產制下,於所有權部分,夫妻各自名下財產,仍歸夫妻各自所有,因此案例中,玉芳名下的房子,自屬玉芳所有。

此次921地震中,政府對於房屋全倒者,發放慰助金每戶二十萬元,但是在此要特別提醒的是,該慰助金的發放,並不是以房子的所有權人為對象,而是以災 前戶籍登記為準,且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現住戶為對象,由戶長或現住人具領,未居住於受災毀損住屋者,並不予發給。也就是說,房客如果戶籍設在租處,且地震 時亦實際住於租處,若房東並未住於租處,雖房子屬房東所有,但可領該筆慰助金的人是房客,而非房東。

這裡的理由是在於:政府發放該筆慰助金的目的是在於幫助原來有地方住的人,渡過因為地震變成沒地方住的困境,而不在於補償房屋所有人的損失,因為該屋的毀損是因地震,而非政府造成,政府並沒有賠償責任。

另外,對於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被評定為全倒或半倒者,而且未接受臨時屋、國宅或軍營安置者,政府對於房屋所有權人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每月發給慰 助金三千元,以補助其可能之房租支出,且是一次發給一年。該項慰助金的發放條件與住屋全倒之慰助金不同,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且實際居住於該屋之人方得有權 具領,如該房屋有權人死亡或失蹤者,則由同一戶籍內人員具領,其順序依次為(1) 配偶;(2) 子女;(3) 孫子女;(4) 父母;(5) 兄弟姊妹;(6) 祖父母;(7) 其他共同生活且互負扶養義務之人。

也就是說,原租屋的房客並不能領取該慰助金,因為房客本來就要支付房租,這一點並未因地震而有所不同,故房客無權領取該慰助金。而房東並未實際住於倒屋,故其並未因地震而有”無屋可住”之困難,自亦無權利領取該慰助金。

綜上所述,案例中因地震全毀的房子,雖是玉芳所有,但住屋全倒慰助金(二十萬元)的發放對象是有戶籍登記上的實際住戶,而非房子之所有權人。故國超於 地震時實際住於玉芳之屋中,如國超之戶籍亦設於該屋,則國超得向政府請領該筆慰助金。玉芳並未實際住於該屋,因而該屋之全毀,並未造成玉芳”無屋可住”之 困難,故玉芳雖然是該屋所有權人,但玉芳並無權領取住屋全倒之慰助金。

另外對於輔助租金之慰助金(每月三千元),因國超並非房子之所有權人,故國超並無權領取該慰助金。而玉芳雖是房子之所有權人,但並未實際住於該屋中,亦與要件不合,故玉芳亦無權領取該慰助金。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電話:(02)237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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