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育嬰假看得到,吃不到!
by 網氏
這兩天有兩則關於育嬰假的新聞,一則是「雙親都有育嬰假 台灣領先亞太」,另一則是「請育嬰假遭降職 徐佳青夫控訴」,兩者對比極其諷刺。前者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和國際金融公司(IFC)最新發布的「2012婦女、營商與法律:消除實現經濟融合的障礙」(Women, Business and the Law 2012:Removing Barriers to Economic Inclusion)報告而來,台灣是唯一雙親都可請育嬰假的國家,令勞委會主管單位沾沾自喜;後者是一名外籍男性請了育嬰假後復職卻遭降職減薪,台北市勞工局判罰民主基金會五萬元,雇主民主基金會竟然要再提訴願,堅不認錯,具官方色彩的民主基金會尚且如此,更惶論有多少民間企業對這項法令政策的支持,對勞工而言,台灣的育嬰假常常是「看得到,吃不到」!
2007年12月兩性工作平等法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針對其中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刪除了原先限定30人以上企業員工方可申請的門檻,進而擴大適用到全體勞工。網氏因應讀者的需求,分別在2008、2011年詳細解說育嬰假的申請條件與內容,推出〈認識育嬰假與育嬰津貼〉、〈善用育嬰假與育嬰津貼,助妳/你大膽生〉,很快的成為熱門文章,有效提供網友搜尋、理解和運用。
從2008年大幅開放事業單位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來,成效究竟如何?據勞委會所作的「性別雇用管理調查」,2008年至2010年提供育嬰假的公民營機構從四成到六成不等,2008年剛開放時申請數量達最高峰,有60%的公民營企業提供育嬰假,可是,到2009、2010年卻立刻下降到40.3%和40.7%,與2002年開始實施30人以上企業可請育嬰假的數量38.9%相去不遠,因此,官方口口聲聲稱台灣性別平等腳步領先其他國家的說法似乎是自我催眠、自我感覺良好,渾然未覺民間卻仍是原地踏步。
由於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力,分析事業單位的員工規模時,我們發現未提供育嬰假的企業大多集中在30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占了六成以上,在行業別部分,除了農林漁牧、營造業這種以男性為多的行業外,製造、零售、科技服務、餐飲、娛樂休閒服務等女性較多的行業平均也有五成以上沒有提供育嬰假,其理由「員工規模小,無法提供」、「家族企業可自行放假休息」,絕大部分的理由則是「員工沒有此項需求」,真是員工無此需求,亦或企業暗示職務調動減薪等懲罰恫嚇員工請育嬰假,才造成員工無此需求?
多年來關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成效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同時接受職場權益的諮詢案件。針對育嬰假問題,該基金會開拓組主任徐蓓婕說,依她的觀察,多數請育嬰假的員工雖然銷假後能夠恢復原來的職位,但企業或主管大多在考績上刁難,像這次民主基金會以調職減薪處理算是少數,很多勞工留職停薪請完育嬰假看到自己考績變差,影響年終或考績獎金也敢怒不敢言,也不敢申訴,生怕自此丟了飯碗,其中以男性主管為多的金融業和服務業最為嚴重。
徐蓓婕說,除了企業內的性別歧視外,公務機關經辦申訴案件的調查人員是否具備性別意識也很重要,在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可能以她/他們的價值觀左右申訴者的意志力,還有宣導不足,很多申訴者不知如何申訴,因此,該提供哪些資訊,有助於申訴者準備充分的證據申張正義,公務機關提供調查人員性別教育訓練課程很重要。例如最近她們陪伴一名金融業的申訴個案,雇主竟然可以拿到申訴書,申訴沒多久,全公司的人都知道這名員工控告公司,對這名員工形成了一種敵意環境,這名員工還待得下去嗎!所以,很多申訴者一旦決定申訴多做了最壞打算才能站出來向雇主討公道。
員工請育嬰假,人力調度問題,長期以來是企業願意配合這項政策的重要考量,從勞委會的「性別雇用管理調查」可以看到,企業多直接調整同一部門或調用其他部門人員因應,請假員工才得以恢復原來的職位,一般而言,能夠提供這項措施的多是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何為受雇於250人以下企業的廣大勞工順利申請「看得到,也吃得到」的育嬰假與育嬰津貼?勞委會該加把勁了,鼓勵生育既然是國家重大政策,勞委會不能被動仰賴申訴案件懲罰違法企業回應,更應主動積極宣導,改變雇主與部門主管觀念,運用多元人力配套與因應,鼓勵員工多多利用育嬰假與育嬰津貼。
- 2002~2010年事業單位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情形
單位:%
年度 | 有提供 | 沒有提供 | 沒有提供的主要原因 | ||
員工規模小,無法提供 | 員工沒有此項需求 | 家族企業可自行放假休息 | |||
2002 |
38.9 |
61.1 |
|||
2004 |
56.7 |
43.3 |
|||
2005 |
54.2 |
45.8 |
|||
2006 |
50.1 |
49.9 |
|||
2007 |
52.6 |
47.4 |
|||
2008 |
60.0 |
40.0 |
|||
2009 |
40.3 |
59.7 |
|||
2010 |
40.7 |
59.3 |
14.2 |
34.0 |
4.2 |
資料來源: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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