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law:震災後婦女法律Q&A手冊(肆)

肆、地震奪走了我父母的生命–遺產繼承之注意事項

by 婦權基金會

例1:鳳美的父親朱老先生於921地震中死亡。朱老先生前僅餘有A、B兩棟房子,兩棟房子均有貸款,A棟房子在地震時全毀,B棟房子則成危樓,搖搖欲墬。 在政府對地震中全毀或半毀房子貸款處理方式、政策未明前,鳳美對父親的遺產,應予繼承、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才能確保自身權益?而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手續如 何辦理?

【妳不可不知的法律權益】

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

關於辦理繼承之流程及應注意事項,首先要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包括積極財產及消極財產)如:

  1.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等。
  2. 動產:如汽車、現金、珠寶、手飾。
  3. 權利:如金融機構之存款、股票、債權、著作權、商標權等。
  4. 特殊財產狀況:如夫妻財產有無登記約定財產制、是否被繼承人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已被徵收領得徵收補償費等。
  5. 保險金:死亡保險,如已有受益人之指定,原則上其保險金並非遺產,而是由受益人所享有。
  6. 債務:如貸款未清、欠稅未繳、與人訂有契約尚未履行等。

決定如何繼承

  1. 關於法定繼承之順位及應繼分之比例,請參見前述第壹部份之說明,但若被繼承人(即死亡者)生前留有遺產,則在不侵害法定特留分的範圍內,應依遺囑內容繼承之。所謂的「特留分」,是指法律保障繼承人一定可繼承遺產之比例,在此比例範圍內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分配之影響。其比例依民法第一二二五條之規定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2. 若評估後,認為死亡者(被繼承人)之負債可能超過資產時,繼承人可選擇限定或拋棄繼承來保障自己的權益。限定繼承—依民法第一一五六條,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如此,將可僅以繼承所得之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若有剩餘,則仍由繼承人繼承,若有不足,則就此終結,並不須由繼承人原本自有的財產清償。

    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繼承人自知悉後為繼承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此,就不發生任何繼承的法律關係。有多的遺產,無權繼承;有債務,亦無庸負擔。

申報遺產稅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該申報可以通信為之。

遺產繼承登記

若遺產中有須辦理登記之權利者,如不動產物權,則應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並領取權利證明,如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案例1中,朱老先生於921地震中死亡,其遺產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由其女鳳美單獨繼承,包括債權債務均繼承之。

亦即,朱老先生生前所有之A、B兩棟房子歸鳳美繼承,但兩棟房子的貸款、債務亦仍歸鳳美繼承。

惟A、B二棟房子分別已全毀或半毀,原來之價值所剩無幾,而對屋損部份政府處理之政策又尚未明朗,也不知鳳美就A、B二屋所得之補償是否會超過貸款的部 分,更不知朱老先生生前在外是否負債累累;故在此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為保障鳳美的權益,自以辦理限定繼承為優先。如此,若日後政府對A、B二屋的補貼政策 超過貸款額時,鳳美仍得享其權利,若未超過貸款債務時,則不須負擔此部分債務。

當然,如果鳳美評估後,認為朱老先生生前對外有許多負債,且政府的政策補貼無論如何都不可能超過A、B屋的貸款時,亦可於知悉朱老先生死亡時起二個月內,直接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以求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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