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一讀付委,讓「愛」不成「礙」
by 林郁晏
前言:分居能否作為離婚的要件?這項議題在台灣研議已久,婦女團體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在全國巡迴召開公聽會,研擬出民法親屬編分居制的修正草案,經由黃淑英委員等人提案於今年(2011)6月在立院一讀付委。根據公聽會的回應,分居制的爭議在於分居期間,夫妻之間權利義務如何、雙方仍是否互負忠貞義務、財產保全、如何防範任一方直接訴請離婚等問題均是關切的重點。11月14日法務部將針對爭議問題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見 民法擬增訂分居制 可訴請離婚),網氏邀請修法聯盟主力成員──女權會闡述一讀完成的分居制修正案內容重點,提供妳/你深入了解。
「在婚姻中,我們沒有誰有錯誤,我們雙方遇到愛的瓶頸,你我不再相愛,而困在這婚姻裡,我們怨懟,卻一直沒有出口……」
「孩子生下來後,兩年當中,他(先生)從來沒有包過一次尿布、餵過一次奶粉,甚至連陪小孩子的機會都很少,更扯的是,房子是他貸款買的,但貸款是我繳,連住的地方看得到的東西全都是我買的,當然孩子所需要用到的尿布、奶粉錢,買菜等維持家裏的必需品都是我買的……」
「分居不知道算不算好?我自己提出的,結果就要自己承擔,但因為見面機會少,也少了爭執,多了想念,她來見我時,我心裡都很開心,我想這樣算是好的吧!等我們感情更成熟時,再住在一起吧!」
現行民法針對婚姻關係的解除,規定於親屬編第二章第五節「離婚」,設有「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兩種制度,並分別就其要件、限制、離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慰撫金、贍養費等予以規定。而隨著社會的變遷,民法親屬編自制定以來七十餘年,修正多次,目的希冀能符合人民的需求。為此,在考量現今各國婚姻制度之立法趨勢及離婚與分居間之關係,一方面可以冷卻離婚的衝動,另一方面分居後仍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找不到其他離婚理由時,可以客觀因素分居三年,訴請離婚,並且可避免離婚過程中相互數落對方、舉出對方不適任父母、配偶的角色與證據。
分居制度自2002年以來,終於在今年(2011)6月經立法院第7屆第五會期,通過「分居制度」一讀付委。為了保障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經一讀付委的分居草案有三大重點:
一、 新增分居制度,並承認夫妻共同住所分居
考量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惡意脫產之問題,規定夫妻一方得於法院宣告分居後,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加以保護財產權。至於夫妻二人事實上是否分開居住或是同住一起,本草案採「桌床分離原則」,故分居期間之住所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令以法律強制規定是否分開居住。
二、 兼顧婚姻弱勢,賦予法院公平條款之裁量權
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第三項增訂但書公平條款,為了減緩因分居離婚可能產生的不公平狀況,在法條上增訂但書公平條款(如有一方較為弱勢,需維持弱勢之一方原本的生活水準;夫妻於分居期間雖然沒有共同生活,仍然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如教育費用等),讓法院有裁量權,可以斟酌起訴者是否有不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或其它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官可以駁回離婚之訴。
三、 避免增加離婚要件,不採分居前置主義
意思是:以書面資料為起始點,分居達三年,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如要終止分居宣告,需由夫妻共同向法院聲請(以防其中一方直接訴請離婚)。
在全台座談會、民眾的諮詢電話當中,常有人詢問女權會工作人員:「我分居滿三年了,我可以離婚了嗎?」工作人員只能回答:「尚在立法院審核中……」而今年6月,「分居制度」已一讀付委了!這無疑是讓台灣婚姻制度朝向「好聚好散」邁進一大步!
想要了解分居制度草案,請見立法院、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網站。
(作者為台北市女權會執行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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