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修復式司法終止性侵害重複發生

by 鄭敏菁

從性侵害被害人服務出發

「真正的預防應從加害人開始!」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王燦槐講出多年從事性侵害被害人服務的心得,更因此推出創新服務方案──「性侵害兒童及少年行為人輔導服務方案」及「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前者針對12-18歲未成年性侵害行為人提供服務,將他們視為有需要協助、關懷的兒少,提供行為人和其家庭關係重建與心理輔導治療;後者係以在性侵害雙方當事人皆有意願的情形下,協助被害人、行為人及雙方家庭等進行充分對話,透過對話程序,讓被害人得以療傷止痛,行為人則有機會向被害人及其家庭或社區真誠道歉,並能夠真正經歷自我認知及情緒的正向轉變,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王燦槐(後右二)和總幹事鄭敏菁(左一)及其性侵害個案支持性服務團隊。Photo by chiang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王燦槐(後右二)和總幹事鄭敏菁(左一)及其性侵害個案支持性服務團隊。Photo by chiang

看見青少年改變的可能性

王燦槐老師表示,從預防角度,12-18歲是很有可能改變的,當他們第一次犯案時,認知扭曲還沒有這麼嚴重,與成年的犯行人相比,改變可能性高、抗拒低,而且在青少年初犯過程中,我們該投入的是關心,而不是處罰。然而,在性侵害事件當中的加害方,即使是青少年,常常被看成犯罪者、非行少年,將青少年貼上標籤而忘記這也是一群需要幫忙、需要關懷的孩子們!

運用修復式司法

根據2013-2014年本協會所服務的12-18歲195位性侵害被害人資料分析發現,約有兩成的被害人經過司法諮詢還是不願意報案;針對已經報案的案件中,約有35%的行為人是未成年。目前這群行為人多數經由少年法庭處理,法官考量年紀輕、給予機會,多數判其保護管束、當庭訓誡、假日輔導等,但某些青少年不明白此行為原因,誤以為逃過處罰,不清楚自己犯錯原因。修復式司法則是處理雙方,講出事情原委。故行為人需要說出自己犯錯,充分知道自己錯在哪裡,撕掉身上標籤,不讓標籤跟著他們一輩子。

修復式司法現今並無法源依據,雖各縣市地檢署都設有修復式小組,但仍需依當事人意願決定是否進入修復式流程。本協會服務性侵害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過程中,必須評估當事人雙方是否適合進入、確認當事人和其家長意願,確定雙方皆有參加的意願後則進入準備流程,準備的過程中,被害人與行為人雙方各由一組團隊(社工人員、心理輔導員)協助,被害人準備面對行為人時,可能想問:「為什麼是我?」、「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行為人可能想要問:「為何要告我?」過程中,將由1~2位第三方人士擔任促進者,主持會議進行、引導雙方對話、解決臨時狀況。

同時,雙方可由社工人員或心理輔導員陪同,或邀請雙方當事人的重要他人參與會議,國外的經驗中如果社區對行為人有所疑慮,也可以邀請社區人士參與,在台灣,在雙方當事人同意情況下,鄰里長也可以參加。修復的過程可能很長,或者中間會因為某一方拒絕繼續進行而中斷。透過國外的經驗知道,整個修復式過程可能一年、兩年,而目前臺灣運用修復式司法於車禍、輕度傷害案件當中,依規定為三個月,促進者可視情況申請延長一次,故總共為六個月。然而,性侵害案件不同於車禍和輕度傷害案件,有其特殊性,故本協會未設定期限,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則會持續進行,直到完成。

台灣面對青少年問題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重視,但社會在面對這群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是否有給他們犯錯、改過的機會?現在僅僅將青少年議題歸咎於犯罪,將其關起來、隔離於社會。修復式司法的精神在於「包容」,和本協會服務性侵害未成年行為人的精神相輔相成,本協會期待能陪伴青少年面對錯誤、改正錯誤,協助青少年融合於家庭和社會,讓他們看得見未來!

(作者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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