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沉默 ─婚姻裡的性暴力
by 林芳皓
性暴力的受害人由於污名化機制的壓迫,往往被迫選擇沉 默及壓抑來處理自己的遭遇。所幸近年來在婦女運動及一些性暴力的倖存女性的努力之下,有關強暴的議題逐漸為人所知。不過婚姻關係中的強暴仍然停留在一個晦 暗不明的角落中。這當然和婚姻的特殊機制有關。亦即父權意識型態的社會中,男性似乎認為在婚姻中有「強暴豁免」的權力。多年前在立法院討論到婚姻中強暴罪 是否成立時,就有男性立委大辣辣的說:「這樣還有什麼閨房樂趣嗎?」
另一方面,在婦女性自主權的概念還不充分的情況下,多數 女性也以為「性」是婚姻中的義務,再加上婚姻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使得她們儘管感到不舒服、恐懼或者不安時,也覺得不該、不能、或者不敢拒絕性。有些婦女 甚至以為是自己的問題而苦惱不已,因為先生告訴她:「別人夫妻也都是這樣啊……這樣表示我很厲害,妳很幸福。」
檢視實務上的情形,國外的文獻指出,婚姻強暴往往伴隨其 它形式力,很少單獨發生。其發生的頻率,在統計上約為陌生人強暴的二至八倍。這是個驚人的統計數字。在國內這方面的調查研究仍附闕如。在婦女救援基金會服 務的婚姻暴力的個案中發現,遭受肢體暴力的婦女中,有半數以上同時遭受配偶或者男朋友、同居人的性暴力。她們被性虐待的方式不一定要涉及工具,而且多數都 在非志願的情況下被迫發生性行為。例如:A女士根本是被先生強暴後經調解將她嫁給先生;B女士的先生強行拍她的裸照或性交錄影帶,為的是要威脅她、控制她 日常生活中的行動,如有不順從的地方就威脅要對她的同事及家人公佈;C女士被老公綑綁起來,讓她被其朋友強暴,自己在一旁觀賞,她若不從便遭到拳打腳 踢;D女士經常被先生以異物(棍棒、電話筒、刀子……)粗暴插入陰道,還邊說猥褻、貶抑、或者恐嚇的話語;E女士被強迫服用藥物,在藥物影響下發生性行 為;F女士則是先生在她不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令她不舒服、貶抑、甚或痛苦的姿勢強行性交,在不適當的時機如生病的時候強行性交等等。這些加諸當事人身上的行 為都是強制性交的行為。
婦援會的實務經驗發現,遭受到婚姻強暴的婦女,比未有此經驗的其它受婚暴的婦女來說,有較多的焦慮、憂鬱、低自尊及自殺的情形。這些婦女普遍都有一些以下的情況:
生理上:外陰部的撕裂傷,身體分泌不正常或有不正常的出血。其他肢體瘀傷。
心理部分:恐懼、沮喪、羞恥、不安、無力感、無助感。如先生在夜晚強暴的婦女會恐懼夜晚的來臨,將受到先生的傷害。
認知部分:覺得不被尊重、失去對自己身體的控制力、厭惡自己的身體。害怕性接觸。
令人難過的是,有許多婦女儘管承受性虐待所造成之生、心 理之不適感,卻仍然認為這是「婚姻的義務」,沒有覺察到自己是遭受到了性暴力。當然也不會指認自己是強暴的受害人。因而也無法使用強暴受害人的資源。她們 一方面是被恐嚇、脅迫而不敢反抗外,也就不敢說出來;另一方面根本不認為自己有權力拒絕案夫的性要求。更不要說向他人啟齒訴說自己的痛苦了。
目前在台灣雖然法律上婚姻性暴力會觸及「強制性交罪」, 但和強暴罪不同的是婚姻關係中的強暴行為仍屬告訴乃論。可是婚姻中的性很隱私,舉證不易;醫療上的驗傷,往往只能證明有發生性行為,但在婚姻關係的庇護 下,難以證明是被強制的性交。目前台灣已有婦科引進國外的客觀檢驗工具,以醫學證據取得強迫性交行為的證明,這類工具包括陰道鏡和1%的甲苯安藍 (toluidine blue)檢驗,以婦科和病理科在執行層面並無困難。困難在於這類證據的詮釋和採用與否。經常受害人為顧及夫妻之間的情感存續的可能、或者權力控制關係的 影響,實際上除非社工員或警員主動詢問,否則很少主動的控訴這方面的問題。此外面對男性警員或檢察官,大部分婦女會羞於啟齒。至於在法庭上,有些婦女會因 為不好意思,或者婚姻中強暴的概念不被認可,而避重就輕的描述,很容易讓法官誤以為只是夫妻性生活不協調,沒有當作性暴力看待。
從這些面向來看,可以了解強暴發生在婚姻關係中,涉及多 重的意識型態的束縛,帶來許多複雜的處理困境。使得受害人的聲音更出不來。然而婚姻中強暴的確存在,絕對需要關心和面對。在實務工作上,相關領域與第一線 工作人員(包括家暴中心之社工、派出所的警察、法官檢察官、醫院的醫護人員、心理諮商人員等),需要加強對婚姻中強暴的認識和提高敏感度,發展工作流程中 的適當指標,包括發展對婚姻中強暴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傷害的評估指標,以便收集婚姻中強暴的事實證據;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呈現受害人在心理、情層面上因婚 姻強暴所遭受到的傷害以及對未來所可能承受的負面影響。還要藉教育宣廣,提供社會大眾有關婚姻中強暴的存在事實。開啟討論該如何看待婚姻中的強暴,增加相 關心理、法律資訊、求助的管道等等。以提昇婦女的自覺,打破這晦暗一角沉重的沉默。
(本文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台大婦女與性別研究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