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傳統婚姻價值就是鞏固男人行、女人不行雙重標準的幫凶~婦女節之我思
by JW
自從2011年2月,Ms.G告訴我她在情人節發生的事,轉眼6年過去了(見 深熟女與情人節)。
今年(2017)2月,她哭喪著臉跑來找我,向我敘述了這6年來的遭遇:
「那年情人節,我拒絕大男孩的邀約後,我們半年多沒有聯絡,直到9月,我收到他極短的簡訊:『9月12日 18:00 xxx 旅店門旁等妳』收到簡訊瞬間,我的心如小鹿亂撞,全身發熱,雙頰赤紅,頭腦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才好?」
Ms. G 去或不去?儘管身體的慾望催促她去、去、去!可是,目前台灣「婚外性除罪化」修法工程尚未啟動,處在婚姻中,和配偶以外的人性交是犯通姦罪的。
「我知道去的話會犯通姦罪,但是,我先生之前在婚姻中並不忠實啊!那時候我必須工作、帶孩子、做沒完沒了的家事,根本沒時間和體力深入追究。婚姻中的守貞,難道不是應該雙方共同遵從?」
後來Ms. G還是準時出現在旅店門口。
「從此,我和他展開一段婚外情。但是,我絲毫沒有罪惡感!一方面因為肉體解放、情慾需求獲得滿足帶來的愉悅席捲整個身體,另一方面,對先生在婚姻中早就不專一,我隱隱有一種扯平的快感。」
聽著Ms. G訴說5年來,大男孩滿足了她的肉體慾望:
「然而,孤單、寂寞的空虛感卻不時侵襲我的心靈,直到我認識了L~一個30多歲的單身女子。
我和L是透過文字而結識、相互了解,進而互相深深吸引。L的文字和話語觸動我的心靈,引起共鳴,不僅灌溉我的靈性,同時在體內產生化學作用;每每收到她的隻字片語,顫動的電波便從腦部直達下體,興起陣陣情慾反應,我感到通體被靈慾澆灌!斷然結束和大男孩的異性戀,我開始和L展開我的同性初戀。我們談天說地,ㄧ起做生活中的一切瑣事,細緻照料彼此的需求和感受。第一次,我深深想和一個人長長久久共同生活,就是她。」
在婚姻平權法案通過之前,Ms. G的這一切都只是空幻夢想。人類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權利,往往被不合時宜的法律阻擋,讓生命難以充分發展、達到知性與感性的巔峰。
Ms. G與L的戀情卻是紙包不住火,很快被Ms. G的配偶察覺,並且一狀告上法庭,指控Ms. G和L侵犯他的配偶權。
「為此,我感到憤恨不平,婚姻的前期,我一切以丈夫和家庭為中心,照顧孩子、料理家務、工作賺錢共同養家;而他,始終以自我為中心,發展自己的志趣,情感游走於眾女性之間。夫妻間對婚姻和性忠貞的共識與誓約良知,不是應該彼此共守嗎?何以只框得住女性卻框不住男性?女性在完成階段性任務後發展自我,珍惜自己所愛,反被指控。對婚姻中男女的雙重標準,捍衛傳統婚姻價值卻是建立在這種男人可以、女人不可以的規範裡?」
聽完她的遭遇,我不禁感慨,身為女性,我們一生中,究竟有多少空間能行使法律賦予人的自由選擇權?從民進黨最近發出的各種訊息看來,婚姻平權修法仍是遙遙無期;要修民法如此困難,令人感到非常遺憾!Ms. G的生命發展,也是任何一名女性可能面對的課題。推動婚姻平權法案想保障同性戀,異性戀不也一起受惠?打破男人行、女人不行的雙重標準和規範,回歸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所幸,在負面事件裡,我同時看見正面的曙光,Ms. G最近又語帶興奮的告訴我:「他(配偶)推我往前進了一大步,和律師朋友研究後,我決定離婚。我和L都在家裡出櫃了,雙方家人反應很正向,這都要拜台灣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所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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